市政府與1999一律採用不具名就不受理的模式
有沒妨礙人民反映市政的權益呢 說一大堆謊報 是自己說的還是
真的有一堆謊報呢? 就算有謊報? 那不報個警? 匿名也可以查電話來源阿?
逮幾次還有人敢謊報嗎? 搞這樣 是想降低報案率? 大家樂得輕鬆?
還是真的想解決事情為民眾服務? 講那種法條規定 阿不能改嗎?
會降低原本想報案的件數 很多單位多了 h a p p y 下午茶時間
還是大家更想舉發 市政會更好
既然規定市民分派工作給公僕 有諸多條件
那 公 僕 領 市 民 薪 水 是 不 是 也 應 該 多 點 條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