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事業管理法
第3條(國營事業之定義)
本法所稱國營事業如下:
一、政府獨資經營者。
二、依事業組織特別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者。
三、依公司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者。其與外人合
資經營,訂有契約者,依其規定。
政府資本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但由政府指派公股代表擔任董事長或總經理者,立法院得要
求該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至立法院報告股東大會通過之預算及營運狀況,並備詢。
悠遊卡公司中臺北市政府只有百分之四十的股份,就不是""國營事業""
這麼多學法律的不知道嗎??
個資法
第 三 章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第 20 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
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
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
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
人。
六、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議會裡這麼多學法律的,為什麼還能說出公布個資這種話。
請問能公佈的理由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