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想要通過[不當黨產處理條例]很久了
但是被國民黨封殺了快300次
草案如下:
https://goo.gl/7PXCI4
比較有趣的是第5條跟罰則的21、22、23條
第五條 經政黨財產調查及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認定屬政黨應返還所取得之財產者,應命該政黨或其附
隨組織於一定期間內移轉為國有或地方自治團體所有。
前項應返還所取得之財產,因信託關係登記為第三
人所有或由第三人持有者,亦適用之。
前二項財產移轉範圍,以移轉時之現存利益為限。
但政黨或其附隨組織以不相當對價取得者,應扣除取得
該財產之對價。
前條第二項規定之財產,經本會認定屬政黨應返還
所取得之財產者,應就政黨或其附隨組織之其他財產或
惡意、可得而知之財產處分相對人追徵其價額。凡經國家
單位曾公布可能屬政黨應返還所取得之財產,亦經本會認
定為所應返還所取得之財產者,其處分相對人推定為前項
之惡意或可得而知。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一條 政黨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逾
期未申報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
罰鍰。每逾十日,得連續處罰。前項處罰已達五次者,
其財產視為應返還所取得之財產,依第五條規定處理之
。
第二十二條 政黨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者,處該處分
財產價值之一倍至三倍罰鍰。
第二十三條 受調查之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
違反第十一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
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