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替友人喬替代役 邱昱凱請辭獲准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15-09-25 23:44:30
寫在前面
其實標題與內文已經不符了
不過為了台灣人的法普教育 還是姑且回之
如果mstory拿得出他的刑法分則成績或任何實務見解認為偽造文書之成立
以發生損害結果為必要 就算我輸 期限3天
我在北車請100份雞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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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tory:我只管有沒有違法,誰理你的狗屁道德啊
那我們就法論法吧
簡單來說 刑法依保護客體程度之不同 有實害犯與危險犯之分
實害犯有實際損害始成立既遂 如殺人 傷害 毀損等罪
危險犯則分成具體危險犯與抽象危險犯
一行為對法益或客體惹起危險狀態 無待實害結果發生即能成立犯罪既遂
而觀立法文義即知 即屬具體危險犯
通常刑分裡面有"足以...發生危險" "引起危險"字眼的法律即屬之
mstory:你拿不出法條就是廢話
刑法第210條至218條 偽造變造文書罪章中 所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於他人者"
全部都是! 不過因為有人長了眼睛看了條文 卻不懂意思 我只好寫在這裡
足以生損害代表不以實際上真的發生損害為必要,只要有足生損害之虞,即可
當然你偉大的線上國文字典是不會告訴你的
mstory:戴季全的行為,是那裏損害公眾利益了啊?
又是一個長了眼睛看了條文 卻不懂意思才會發問的問題
這也難怪啦 因為法條不會寫出犯罪行為人到底侵害了什麼法益
沒唸過刑分的自然不知道囉
本罪章保護法益為公共信用法益 如果檢方認定函給市議會的是公文書(基本上有點難)
對於議員行使公權力的信用性與質詢之正確性有造成損害之虞 依然該當本罪之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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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tory:如果你是法官,我看台灣的冤獄關不完的人哦
這句話還給你 我只說你根本不懂法律 沒說戴一定成立犯罪
我個人認為戴還是很有抗辯空間 他可以主張他身為悠遊卡公司董事長
有權限修改悠遊卡公司所出具之所有文書 無變造故意
或是主張波卡流向資料為私文書 此一變造行為不生對私經濟秩序損害之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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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這種跳針嗆人拿法條出來又視而不見的 超級想戰你
烤完肉再來戰國民黨荒謬的小英餐會賄選說
MSTORY快點發廢文讓我請雞排啦
作者: dh168 (dh168)   2015-09-26 09:13:00
推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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