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月光排廢水案,一審依「廢棄物清理法」判日月光廠務處長蘇炳碩等四人有罪、日月光
罰款三百萬元;二審昨宣判逆轉,法官認為日月光從排放的廢水非有害事業廢棄物,不適
用廢棄物清理法,全案屬「經驗不足」疏失,全改判無罪。
分享日月光表示,感謝二審還公司、員工清白,往後會更致力內部治理,對土地繼續付出
,兌現董事長張虔生「每年捐獻至少一億元、總金額三十億元」的承諾。
「判決荒謬!」雄檢指出,二審對廢清法解釋,與高雄地院、過去實務的環保判決截然不
同。業者製程產生含強酸、強鹼或環保署認定有害重金屬,不論廢水或汙泥都是「有害事
業廢棄物」,與如何排放無關;二審見解令人費解,將請高雄高分檢上訴。
日月光排放廢水汙染後勁溪引發各界撻伐,雄檢偵結起訴,高雄地院去年十月判決,依廢
清法判日月光K7廠務處長蘇炳碩一年四月、廢水組主任蔡奇勳一年六月、廢水組專案工
程師游志賢、劉威呈分判一年十月、一年八月,均宣告緩刑,日月光公司判罰三百萬元。
檢方認判決太輕,日月光主張無罪均上訴。
高雄高分院昨判決推翻一審見解,認定日月光二○一三年十月一日排放廢水遭查緝屬「鹽
酸溢流」,是因漢華水處理工程人員更換鹽酸儲桶管線止漏墊片時經驗不足,未事先通知
廠方關閉儲桶感應器,導致各處理池廢水酸鹼值急遽下降。
合議庭認為,案發後日月光持續處理,當晚八時排放就符合放流標準,處理能力不足待改
進,但非任意棄置、惡意排放廢水;且經處理以管、溝排放的廢水非有害事業廢棄物,處
理生產的有害重金屬形成的汙泥才是,被告全判無罪。
公共危險罪部分,二審和一審持見解相同,指日月光K7廠十年來排放廢水無含銅、鎳含
量或酸鹼值逾標準,遭高市環保局裁罰紀錄,檢方汙泥、魚體採樣時間過短、檢體過少,
加上後勁溪上游另有二至三家電鍍酸洗工廠,無從認定廢水是日月光排放判無罪。
http://udn.com/news/story/8684/1218834-%E6%97%A5%E6%9C%88%E5%85%89%E6%8E%92%
來源:聯合新聞網
幹你老師勒 台灣的司法體系可以更誇張一點 這些大財團進法院都輕判甚至沒事
很多人民期盼法院成為正義的最後防線 沒想到法院無法合理的替人民伸張正義
任由公安汙染 毒油 假油危害台灣 而不受到懲罰 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