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亂外患罪的判例不多,大概都是在民國20~30年左右做成的,現在已經很少有人觸及內
亂外患罪了
1.內亂罪〈刑法100~102條〉:是以非法之方法推翻政府、改變憲政體制、割據領土之犯
罪ꀊ2.外患罪〈刑法103~115條〉:是破壞國家外部存立條件而危及國家在國際政治社會上獨
立自主地位之犯罪ꀊ1992年之前的刑法100條,因其構成要件行為規定的欠缺,讓執政者很容易入人於內亂罪
前幾天看重播電影痞子遇到愛、26來到台灣愛上墾丁的海土地跟人,卻有人住台灣說台灣
是中國的一部分一中同表、dpp是不是該修法只要錄音錄影可證確是本人所說不論是否有
行為事實即成立內亂外患罪?讓黃安等26滾出台灣老死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