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結論 一定無罪 兩黨冥嘴別秀下限了
選罷法所謂圓仔湯條款 跟刑法144構成要件很像
通常有無要求 期約 收受不正利益的事證被查到就很明確
監聽譯文 匯款記錄 支票流通等檢察官一擺出來 有就是有 沒啥好辯的
至於有無退選 改變投票行為等事實也很明確
唯一有問題的是對價關係 (我國實務上定罪率很低的原因)
你如何證明柱的退選是因為那張支票?洪可以提出一千個理由
身體不好 心情太差 國民黨中常委不支持我啊 吧啦吧啦
總之無法證明給的錢是造成她退選的原因就不可能成罪 (我大鄉民法官則反之)
同理 小英餐會 有人購買多張後再轉發給其他不特定人使用也不成罪
因為絕對沒辦法證明使用者原先不投給小英 參加餐會後就轉投小英而該當該構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