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黑特] 鍾年晃:葉匡時的3000萬支票號碼被掌握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15-10-23 21:45:02
先說結論 一定無罪 兩黨冥嘴別秀下限了
選罷法所謂圓仔湯條款 跟刑法144構成要件很像
通常有無要求 期約 收受不正利益的事證被查到就很明確
監聽譯文 匯款記錄 支票流通等檢察官一擺出來 有就是有 沒啥好辯的
至於有無退選 改變投票行為等事實也很明確
唯一有問題的是對價關係 (我國實務上定罪率很低的原因)
你如何證明柱的退選是因為那張支票?洪可以提出一千個理由
身體不好 心情太差 國民黨中常委不支持我啊 吧啦吧啦
總之無法證明給的錢是造成她退選的原因就不可能成罪 (我大鄉民法官則反之)
同理 小英餐會 有人購買多張後再轉發給其他不特定人使用也不成罪
因為絕對沒辦法證明使用者原先不投給小英 參加餐會後就轉投小英而該當該構成要件
作者: nangle (帥胖汪汪)   2014-10-23 21:45:00
預備犯對價關係?XD
作者: dritcritx   2015-10-23 21:48:00
這條有罰預備犯喔 提出條件就構成了
作者: edwin11017 (EDWIN)   2015-10-23 21:48:00
一定違反選罷法 只要有意願就違法了 葉匡時自己說有拿支票 是黨借給洪 要存進政治獻金帳戶 這樣就違法了政治獻金帳戶不能用借的 葉匡時這樣講就出包了
作者: sprucewind (nothing to say..)   2015-10-23 21:51:00
提就有罪了,可見你根本搞不清楚選罷法84 89條只要有提條件交換的動作,即使洪拒絕,提的人還是有罪這不是貪污,不用有對價關係
作者: lostsky93 (不悔)   2015-10-23 22:00:00
根本不需要證明柱退不退好嗎,麻煩看一下條文,本法有罰預備犯不論已遂未遂,有意圖動作就成立了
作者: panda816 (噗噗噗!!)   2015-10-23 22:08:00
過的了法律門過不了道德門…………對不起我忘了只適用於dpp
作者: zarono1 (zaro)   2015-10-23 22:09:00
有道理,只要草包柱硬是幫著圓謊是沒有辦法定罪的
作者: lostsky93 (不悔)   2015-10-23 22:14:00
人家是在說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84與89條好嗎……真無言啊大師幫幫忙好嗎……連朱是選啥,使用那種選罷法都能搞混喔?大師耶Google 完了嗎?知道選罷法有專門針對總統副總統的嗎?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15-10-23 22:20:00
我不是大師阿XD
作者: lostsky93 (不悔)   2015-10-23 22:21:00
要吐巢別人前,起碼查對條文好嗎,不然很難討論耶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15-10-23 22:23:00
沒打法條全名 怪我囉 對啦 大師都是心領神會
作者: Myfun (So Good)   2015-10-23 23:03:00
帶職參選的人並不可恥,沒道義與誠信的人更無恥!
作者: rainstonein (適應改變號:)   2015-10-24 00:09:00
別查組出馬最後一定不起訴
作者: sprucewind (nothing to say..)   2015-10-24 00:18:00
搓圓仔湯當事人用借錢名義硬凹啊,就像賄選被抓就說是借錢,在於法官認不認而已但只要被抓到是交換即使是問或說都不行,你連84.89條都不懂還是洗洗睡吧
作者: nightwing (內觀自心)   2015-10-24 07:05:00
真可惜 這條有預備犯 支票都開出來了 XDDDDDD
作者: fff0722 (是哏不是梗)   2015-10-24 09:31:00
因為這一條太變態了 但是就是這樣 最好的解脫方式就是洪秀柱表明自己說謊 那才能沒事 但是到現在都不表明....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15-10-24 09:53:00
老實說還在講預備犯的我真的已經放棄治療 你便利風險實行之行為在哪 著手跟預備怎麼分都搞不清楚
作者: budi2   2015-10-24 20:39:00
3000萬是準備要做善事的 本來為善不欲人知 不小心說出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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