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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獨立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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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日深夜,馬習會消息曝光。再度引發總統能不能「黑箱作業」,安排與對岸元首會面的
法律爭議。
論者引據據憲法63條與大法官520號解釋,認為馬習會屬於「重要事項」需經立法院議決
,才能進行。但這個條文或解釋的適用對象,是針對一個既有的政策或法律加以改變,或
至少要準備採取某種具體的重要「政策」。
大法官520號釋字的背景是核四停建。核四是當時行政院通過的重大政策且已排定預算,
屬於重大公共政策。前總統陳水扁宣布停建,引發爭議。大法官解釋認為,已經透過預算
程序定案的重大政策,要想改變,必須要國會參與。又譬如服貿協議,因為必須經過立法
院通過,才有國會參與的問題。
截至目前為止,馬習會並沒有預計要達成什麼具體政策,也看不出什麼政策方向。政治外
交事務型態變化太多了,不可能每件事都能由法律鉅細靡遺加以管理。政治人物的碰面,
沒有具體的政策,單純的會談,不會是憲法或大法官解釋適用的範圍。
第二個要注意的是,上述兩個法令規範的對象都在談內政,但馬習會是外交兩岸的範疇。
放諸四海皆準,各國都給總統外交很大的空間,不適合用很制式的法規流程去規範。
舉例來說,大法官釋字627號解釋,總統有國家機密特權,就有關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
資訊,總統如認為公開可能影響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就可以不予公開。其餘國家機關行
使職權,如涉及此類資訊,應予適當之尊重。
國家安全、國防與外交何時公開,原則上尊重總統的決定。實務上,國防外交事務也適合
這樣做。很難想像,冷戰時期,雷根與蘇聯元首打電話需要國會同意?尼克森與毛澤東見
面,也沒有在事前大張旗鼓並由國會決議。如果外交兩岸事務事事都要事前公開,國會通
過,那什麼事情都見光死了。法律賦予總統外交國防事務極大的權力,但同時他也必須面
對會面完成後的政治責任。
第三點目前是假設性的問題。締約本來就是總統的權責,立法院是事後參與。他的把關機
制是,沒有立法院同意,就不會有法律效果。因此,總統事前有締約自由,國會不能干預
。但總統締約後,立法院是否要通過,也有完全的自由。這就是憲法設計的分權制衡機制
,無須也不該在前端就任加干涉。
(作者為獨立評論專欄作者、政大法律系副教授)
4.附註︰*[m
不知道之後蔡習會程序是否會符合民主程序
黑箱好像很好用
鄉民們覺得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