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發廢文 增加一下大家的憲法知識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
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
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
,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第一關 立法院提案
立法委員1/4提議,3/4出席且出席者有3/4中同意
席次*出席率*同意率=修憲門檻
113*0.75*0.75=63.5
最重要的就是這個But...But 修憲時出席通常為100%
113*1.00*0.75=84.7
第二關 公民複決
跟一般的公投不一樣,不是雙1/2門檻
是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
2012年的選舉人數 1808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