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意看到一個外交部的「條約締結法施行細則」草案
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132030.00
裡面第5條寫到:
經行政院同意,指主辦機關得以當面請示、電話、簡訊、通訊軟體、傳真等方式行之。
呃這...外交部的締交條約耶,不用來個公文之類的嗎?
到時候要是出包,行政府不就可以輕輕鬆鬆的說:
「行政院沒同意啊,主辨機關自己亂搞der
(反正當面請示又沒證據)
不過我本身對行政法規不是很熟
(也可能因為政府太常推卸責任,搞得我有點神經質...)
跪求法律相關人士解惑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