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s2260cs (阿光)》之銘言:
: 陳建仁:論文抄錄不當 非抄襲
: {本案業經附設醫院第一二三次研究倫理委 員會審議決議如下:(一)本案 第一作者陳
: 師所涉抄襲英文成立}
: {並且我在法官的判決書裡檢查,法官判決書全文皆使用抄襲兩字,完全沒出現抄錄一詞}
: 所以在用詞嚴謹的台大會議記錄與判決書裡全部都是使用抄襲兩字,但陳建仁卻在媒體前
: 說是,論文抄錄不當 非抄襲,實在是讓我懷疑,到底是陳建仁國文不好,還是不敢坦承
: 過去自己所做過的醜事呢?
我本來只想一笑置之的,但是仔細想了想,
正本清源還是要的,
有可能無法改變你的想法,但至少可以達到一點點正視聽的目標。
這個判決書,裡面的法官,所審理的不是"台大陳冠宇醫生論文抄襲案",
而是"中國時報社論對陳建仁妨害名譽案",
法院從來沒有審理過陳建仁,或是陳冠宇是否有涉嫌抄襲,
因為根本不成案,對於法院而言,陳建仁是原告,而不是被告。
為什麼判決書中法官會使用"抄襲"這個字眼呢??
因為這是陳建仁提告的主訴求:中國時報以社論方式,以「抄襲論」對他進行汙衊,
他先前請幕僚與中國時報溝通,但始終未獲正面回應,
甚至由國科會副主委黃文雄幫忙協調溝通,卻仍然無對方任何回應,
在無法忍受自己學術清白被毀壞之下,決定提告。
所以陳建仁原告方主要的理據是中國時報,也就是被告方,
將一個期刊審查認定是抄錄未註明參考出處的抄錄缺失,
上綱到學界非常嚴重的抄襲之故意行為,
並且在媒體上傳播這一個不實指控。
所以包括後面,法官在判決書上談到抄襲,
都是在針對陳建仁所被中國時報指控,涉及論文抄襲這一點進行判決的檢視與說明。
而且更重要的一點你不要忘了,
法官在判決書內完全沒有承認認定陳建仁或是陳冠宇抄襲,
法官判中國時報無罪的原因後面寫得很清楚,
基於媒體的言論自由以及該社論有其"事實基礎"。
事實基礎是什麼意思??就是今天如果你被人抓到在小巷對一個女性毛手毛腳,
今天新聞說你是強姦犯,你去告他,
依據法官心證,他可以因為你對女生毛手毛腳的這個事實基礎,
而認定新聞媒體對你的指控,說你是強姦犯是無罪的。
還有一項是可受公評之事,
因為陳建仁當時是國科會主委,
所以有公職在身的人,他的行為可受他人檢驗,
而媒體在評判該人行為,只要是可受公評的公領域行為,是可以受到保護的。
呂秋遠說得很好,法官判陳建仁提告中國時報妨害名譽罪,罪名不成立,
代表的不是法官認定陳建仁(或是事實上這個case是陳冠宇)抄襲,
代表的只是法官認為在法律上,中國時報說陳建仁抄襲,並不構成妨害名譽罪,
如此而已。
如果法官判陳建仁敗訴,代表陳建仁有抄襲,
那法官判九把刀罵邱毅政治垃圾一案,邱毅敗訴,是否代表邱毅是政治垃圾??
事實上陳冠宇是否涉及抄襲,法院既無受理,檢警也無調查,
以法制來看,他甚至屬於無罪狀態。
再來,回到台大醫倫理委員會,
你要搞清楚,台大醫倫理委員會,判決的是"陳冠宇抄襲英文成立",
你可能不懂,我告訴你,國外期刊審查時候,
"抄襲"簡單說就是抄襲,一翻兩瞪眼,你的文章使用的別人的研究與成果,
嚴重違反學術倫理,這種行為是把投稿駁回並且停權,限制你幾年內不准投稿的犯行。
"抄錄"是你引用了他人的文章內容,但是在註記時沒有附上,沒有註名參考資料,
這樣的缺失,便是台大醫倫理委員會中所提出的"抄襲英文"。
抄錄是台灣學者很容易會不自覺犯的缺失,
因為我們不是英語為母語的英語系國家,
我們在寫論文的時候常常會在引用文章的時候,
忘記這一段也是要附註在citation上的,
在陳冠宇這個case,他是在一開始的研究方法中,
500字的部分有三段引用同一來源,卻沒有在後面的citation補上。
這在國際期刊的表準上完全不構成抄襲,
而事實上補正後的論文,也順利在Cancer上發表。
不懂的人看到"抄襲"兩個字就開始見獵心喜批下去了,
但是你要知道,台大醫倫理會這裡說的"抄襲英文",其實就只是抄錄缺失而已,
而且你看上文沒看下文,
後來台大醫倫理會認定,陳冠宇醫師並沒有故意不附上來源,
純粹是使用英文上造成抄襲英文的疏失,
這一點你也沒提。
最後我有一點要說明,
這個案子是一個很好看出陳建仁是怎麼樣的一個人,很好的切入點,
首先,這件事情幾乎跟他無關,共同作者有九個,為什麼他代誌最大條??
因為他當時擔任國科會主委。
所以他請辭,楊泮池也請辭,
差別是楊泮池的請辭獲准了,他的沒有,蘇貞昌希望他留下來。
這是一種身在其位,當負其責的態度。
再來,他認為中國時報對他造成名譽損害,
在他當時的公開聲明稿中有講到,
他之所以提告,在於清譽是一名學者進行學術研究最重要的後盾,
因為互信是學者能與他人交流的基石,
而中時這篇社論對他造成汙衊性的傷害,
讓他在三十年學術研究生涯,將來離開公職,回到學術圈之後的未來,
都造成嚴重的影響。
即使如此,他也是想辦法以接觸中國時報了解狀況並構通,作為應對,
是對方連鳥都不鳥他,最後才採取法律行動,
而在一審判中國時報勝訴之後,他也沒有加碼,二審三審那樣上訴上去,
一個人的清白受人冤枉,是最令人不能忍受的事情,
因為沒有的事情,或是說不嚴重的烏龍疏失,
被你說成殺人放火一般的大罪,任誰都不能忍受,任誰都會想求取公道。
但是最後他還是選擇放下。
我覺得比較可悲的是,只因為他當了蔡英文的副手,
現在,國民黨又有那些人,把這件舊事重提,
再次挖別人的創傷,逼別人回去回應多年前中國時報抄襲論那樣的狗屎。
對這樣一個慈祥,寬容,而且對台灣多年來犧牲奉獻,
甚至還是你們國民黨老前輩家人的一個澹然學者,
你們這樣的追殺,
跟你們以前追殺的何大一翁啟惠蔡英文柯文哲同樣的追殺,
能夠換到什麼??
我個人認為,你們只能換到民眾的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