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安您好 鍵盤大法官又來了
我想關於你的問題
可以用英美法上一個著名的案例
辛普森案來加以說明
1994年 美國著名的運動選手辛普森被指控犯下兩宗謀殺罪
幾乎所有的證據都對指向辛普森 對其相當不利
但最後的判決結果他卻是無罪釋放
原因為何?
答案很簡單啊
1.大多數定罪證據:血手套、血短襪、野馬車內外的血跡,都是由洛杉磯警察局警探馬
克·福爾曼發現的。他後來因在審判中聲稱自己10年內未使用過「黑鬼」一詞被指控偽證
罪。在他的正直受到質疑後,他在庭審中援引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中不必自證其罪的條文
,以避免對此的進一步追問。
2.聯邦調查局鞋印專家威廉姆·波迪扎克(William Bodziak)推斷,現場的血腳印是
一雙極其少見的布魯諾馬利(Bruno Magli)鞋印,據報導僅在美國賣出299雙。[8]血印
最大的尺寸為12號(305毫米),這和辛普森的鞋碼是一致的。[8]在刑事審判中,辛普森
的辯護律師認為檢方沒有證據證明辛普森曾買過這樣的一雙鞋,[8]不過當時的自由職業
攝影師哈里·斯卡爾(Harry Scull)表示,自己於1993年拍攝的一張辛普森的照片顯示
,他在公開場合穿著了一雙這樣的鞋,後來照片發表在《國家詢問報》上。辯護團隊聲稱
照片經過篡改,儘管之後其他許多1994年之前拍攝的辛普森裝著布魯諾馬利鞋的照片被發
現並公布。
3.由警方刑事檢驗員搜集的證據受到了批評。他承認自己「漏掉了屍體旁籬笆上的幾處
血跡」,但在證人席上,他表示「數周后重回現場採集了這些血跡」。
4.馮承認自己在採集部分證據時沒有戴橡膠手套。
5.洛城警署警探菲利普·瓦納特(Phillip Vanatter)作證時表示,他看到有照片顯示
,在證據採集之前,有媒體人士倚靠到辛普森的野馬車上。
所以法院基於證據排除法則及無罪推定原則判決辛普森無罪
=============================================================
有沒有發覺這跟頂新案很像:
1.檢調雙方一開始都聲稱掌握了關鍵性的證據 但這關鍵性的證據在訴訟過程中被被質
疑為非法採證而被排除
2.檢調雙方舉出了一大堆的有罪證明 但其證明被告犯罪的機率極低 無法形成無合理
懷疑之確信 而將被告定罪
3檢調雙方以推理的方式論證被告有罪 但這論證的方式都被法院以欠缺實質證據為由
駁回
然後最重要的一點是 不用在吵什麼精煉不精練了 事實法院的判決就跟你說得很清楚
了 檢方所查扣的原始油品 經第二次化驗的結果是合乎規定的 也就是說在來源成分
上 檢方並無法百分之百的確信頂新的油品是有問題的 而檢方雖然曾到越南採證
但卻沒有取得關鍵性的油品證據 證明頂新進口的原油是有問題的 是對人體有害的
所以法院基於無罪推定及罪疑惟輕原則 判決被告無罪 何錯之有?
至於吵飼料油和食品油根本是搞錯重點 你可去查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
有關刑罰的規定 根本就沒有在處理此一問題 它所處罰的對象是
第 15 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
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七、攙偽或假冒。
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第 16 條
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製造、
販賣、輸入、輸出或使用:
一、有毒者。
第 49 條
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款、第十款或第十六條第一款行為者,處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情節輕微者,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八百萬元以下罰金。
有第四十四條至前條行為,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處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一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二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視聽大眾在吵的飼料油根本不是法律處罰的規定
而法院在意的是頂新的油品是否有毒 是否對人體健康有害
或者非法律允許的添加物
而化驗的結果如果沒有辦法證明此點
法院有什麼依據判決被告有罪?
難道法官要棄憲法
第 80 條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或者刑法
第 1 條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
分,亦同。
更別提 刑事訴訟法
第 154 條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於不顧?
我真不知道一大堆人不看證據 不看法條 光憑腦補就想定人於罪
這跟江國慶案 蘇建和案有什麼不同?
※ 引述《Qmmmmmmmm (雷蠶寶寶)》之銘言:
: 看了一些政論節目和鄉民的發言,
: 看來很多人不知道「罪刑法定」、
: 「無罪推定」、「罪疑唯輕」等觀念。
: 這些都是刑法的基本觀念,我就不再贅述了,
: 不懂的就去google。
: 不要像柯文哲一樣,一點人權法治的觀念都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