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算已經公告了候選人,要撤銷王如玄的登記非常簡單阿
台灣是講法律的
網路時代來臨,要查資料很簡單
連我非本科系的都能輕易查到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20053
第28條(撤銷登記或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名單公告後,經發現候選人在公告前或投票前有下列情事之一
者,投票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撤銷其候選人登記;當選後依第一百零五條規定提起當選
無效之訴:
一、候選人資格不合第二十條規定者。
二、有第二十六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三、依前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者。
四、依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者。
那麼簡單分析
20條是指設籍15年、年滿40歲,不用這一條。
26條是指被判刑,為了形象當然也不能用這一條。
27條這條就很容易達成,後續討論這一條。
78條是指總統被罷免者,這條不適用。
第27條內文
下列人員不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一、現役軍人。
二、辦理選舉事務人員。
三、具有外國國籍者。
前項第一款之現役軍人,屬於後備軍人應召者,在應召未入營前,或係受
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均不受限制。
當選人因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情事之一,經法院判決
當選無效確定者,不得申請登記為該次總統、副總統補選候選人。
也就是王如玄趕快去弄個外國國籍
馬上就能撤銷登記
不然馬上去當自願役也行,
偷樑換柱,改玄異張就是這麼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