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卸任副總統禮遇範圍)
卸任副總統享有下列禮遇:
一、邀請參加國家大典。
二、按月致送新臺幣十八萬元禮遇金,並隨同公教人員待遇調整之。
三、提供處理事務人員、司機、辦公室及各項事務等之費用,每年新臺幣四百萬元,
但第二年遞減為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第三年遞減為新臺幣三百萬元,第四年遞減為
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第五年以後不再遞減。
四、供應保健醫療。
五、供應安全護衛四人至八人,必要時得加派之。
本條例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前,卸任副總統已依政務人員退職酬勞
金給與條例辦理退職者,其退職金仍依原規定辦理,不適用前項第二款之規定。
第一項第五款禮遇,由國家安全局提供。
第一項禮遇除第一款外,其餘各款禮遇之有效期間與其任職期間相同,未滿一年者以
一年計。
如玄:$$$$$$$,比做"血汗"律師好多了,我義不容辭,勇於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