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捐稽徵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第43條: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 重其
刑至二分之一。
然後再依照財政部訂定的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故意逃漏稅捐者,應予移送偵辦:
一、無進貨或支付事實,而虛報成本、費用或進項稅額者。
二、偽造變造統一發票、照證、印戳、票券、帳冊或其他文據者。
三、開立收執聯金額大於存根聯金額之統一發票或收據者。
四、漏開或短開統一發票同一年內達三次以上者。
五、利用他人名義從事交易、隱匿財產、分散所得或其他行為者。
六、使用不實之契約、債務憑證或其他文據者。
七、其他逃漏稅捐行為,對納稅風氣有重大不良影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