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 食安風暴起因就是這3大漏洞…

作者: nike00000000 (總動員的進步,提升人類S)   2015-12-04 21:51:15
標題:
25年資歷退休稽核員的心聲:食安風暴起因就是這3大漏洞…
內文:
一連串的食安風暴,看在曾擔任食品藥物管理局(現為衛服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技正25年
之久的M先生眼裡,別有一番局內人的感受,在他看來,食安風暴起因於法規與主管機關
的漏洞,才造成黑心業者有機可乘。
M先生接受訪問時表示,一家黑心廠商被抓,明天還會有許許多多的黑心廠商出現,問題
不在於用重刑嚇阻,而是法規上的漏動造成黑心業者有管道可利用。
漏洞一:食品原料進食品工廠其實「不需要」做標示?
打開《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當中明確規範食品包裝上必須用中文標明包裝的原
料內容,包括品名、內容物名稱、食品添加物名稱等等。
但是,打開衛服部的行政規範《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三款,當中同樣提
到食品包裝必須標示食品內容,只不過,這個行政規範加上一個但書:「但需再經改裝、
分裝或其他加工程序者,得於販賣前完成中文標示。」
M先生指出,這個行政規範給《食品衛生管理法》開了後門,本來包裝上得加上內容物標
示,但「需再經改裝、分裝或其他加工程序者」,販賣前再加上標示即可,也就是說,「
改裝、分裝或其他加工程序」前的食品,可以不用加上標示。
M先生痛斥:「立法院立出來的法是一種剛性的法,政府機關怎麼可以幫它做但書?(這
但書)的意思就是告訴你,食品原料進入食品工廠不需要做標示,所以一個食品原料袋子
上面空空的什麼都沒有,我怎麼知道裡面有什麼?」
「這是一個很大的弊端,比如說,一個化工原料,它沒有中文標示,按規定不可進入食品
工廠,所以就可以用施行細則第十八條,不需要標示,所以就進入食品工廠了。你不要看
一個小小的條文,那但書舊制度時是用公文,現在竟然放到法律裡面去。」
漏洞二:食品添加物許可「字號」變「編號」?
打開《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條,當中的第三款主要是定義食品添加物以及其規範,當中
提到:「複方食品添加物使用之添加物僅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准用之食品添加物組成,前述
准用之單方食品添加物皆應有中央主管機關之准用許可字號。」
然而,對於食品添加物的「中央主管機關之准用許可字號」,卻在《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
細則》中做了另外的定義。
《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三條卻提到:「本法第三條第三款所稱中央主管機關之准
用許可字號,指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附表一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
所定之編號。」
M先生解釋:「准用許可字號和編號是完全不一樣的,許可字號是許可證才有字號,許可
字號是剛性的,編號是隨時可以變的。」如此一來,本來管制力道大為減弱,許多添加物
不需要許可字號也可用編號矇騙過去。
漏洞三:不用標原料廠,只要標「負責廠商」?
再來就是《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當中第五款明確標示食品包裝外必須有食品廠
的名稱:「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但仔細看其條文,卻有疏漏之處,M先生指出,當中的「負責廠商」,就是弔詭所在,他
說:「誰願意死就去負責嘛,就是找人頭嘛,這種東西我跟你講,制度面不改永遠在發生
!」
消費者或許不需知道製造廠商在哪,但稽查員需要知道,M先生建議,凡是打負責廠商的
,一定要把製造廠商的名稱地址告訴衛生局,衛生局在行政機關對內的網站公布,讓全國
稽查員都可以知道去查, 但現在不是這樣,他說:「現在不公布,比如說,桃園稽查員
去台北是查不到的。」
另外一個解決辦法也很簡單,只要修法把該法條終「負責廠商」移除,明確規定只能標示
製造廠商就行了。
食安辦:成立「食品雲」,將食品廠資料登入
行政院食安辦主任、前食藥局長康照洲針對第三個漏洞表示,台灣早期有過「家庭及工廠
」的年代,後來這些小廠慢慢長大,雖然也有登記資料(如商業登記、工廠登記),但一
直沒做資料整合,康照洲說:「這些算黑戶嗎?也不是,他們也是正正當當做生意,只是
說他們的資料散布在某些地方,比如說『稅的那邊』,只是這些資料都沒辦法串連。」
目前食安辦在推動「食品雲」,將會把所以食品廠與相關化學品的資料登入,並做流向掌
控。
前食藥局食品組組長、現任食安辦副主任蔡淑貞針對第二點則表示,食品安全管理法對添
加物採正面表列,並有訂定其規格、基準,上面就會有個號碼,「符合這個規格基準的化
學品在台灣就會有這個字號,世界各國在添加物管理通常都是用正面表列就可以。」
複方添加物由於實務上的困難並不用查驗登記,因為複方太過複雜,不可能每樣都登記,
康照洲解釋:「比如說月餅,裡面原料十幾、二十種,都是不同配料配出來的,不可能每
樣月餅都來查驗登記後才來賣。」
有人把起雲劑、塑化劑事件歸咎於沒對複方查驗登記,康照洲覺得不是如此,他說:「複
方添加物查驗登記的取消是民國八十九年,塑化劑是發生在民國六、七十年,他也查驗登
記了,在民國一百年發現,所以其實它歷經查驗和沒查驗的時期,所以不是這問題」。
康照洲認為,真正的問題在於後端的檢驗,原料登記時廠商都會拿出好的東西,但之後的
製造是否如此,這就很難管到,所以需要複檢,另一個問題是業者是否誠實,用該用的原
料來製作食品。
責任編輯:羊正鈺
核稿編輯:楊士範
備註:
漏洞一:食品原料進食品工廠其實「不需要」做標示?
漏洞二:食品添加物許可「字號」變「編號」?
漏洞三:不用標原料廠,只要標「負責廠商」?
來源:
http://www.thenewslens.com/post/146860/
作者: Qmmmmmmmm (雷蠶寶寶)   2015-12-04 21:52:00
尤其是原料在國外..很難查核
作者: CavendishJr (花學姐最高)   2015-12-04 21:52:00
嗚嗚…
作者: BLABLA007 (異度空間型男)   2015-12-04 21:58:00
1F可以再加碼 非邦交國 很恐怖喔這個案子已經為其它財團開一條羅馬道路了
作者: netjack   2015-12-04 23:05:00
食安辦主任及副主任之前在食藥署被監察院糾正次數快湊滿半副撲克牌了,還能升到行政院指揮各部會,厲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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