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注意,我說的是制憲這個名詞,而不是修憲。
大家都知道,在第三屆國民大會代表通過修憲案後,實質將總統罷免門檻及修憲門檻拉到一個基本上不可能達成的地步。
同意需要大於990W票,比總統得票數還高。
但如果捨棄修憲這個方案呢?
跟我的老師討論過
制憲不受原修憲程序之限制,但是仍須具有一定民主正當性。
甚麼是民主正當性,最常見而且最好用的民主正當性就是相對多數決。
如果把公民投票法,當作制憲程序,那其就具有民主正當性,
又假設,DPP上台以後,修正公投法及選罷法之門檻。
那制憲呢?
我個人認為短期(五年)不可能會有「台灣國」之類的制憲或投票出現
但是以中華民國第二共和之類的民號出現,不無可能。
各位覺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