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inon0123 (cc)》之銘言:
: 原本是當見證人
: 後來去跟謝惠珍買權利
: 這樣可以嗎
: 我不懂這個律師法沒有限制嗎
一句俗諺『公親變事主』,應該就可以說明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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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倫理規範 第三十六條
律師不得就其所經辦案件之標的獲取財產利益,但依法就受任之
報酬及費用行使留置權,或依本規範收取後酬者,不在此限。
律師不得就尚未終結之訴訟案件直接或間接受讓系爭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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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債務契約之公證,各地方法院公證處公證處就可以辦囉。
題外話…
五年閉鎖期的軍宅,大家最愛買。
國防部眷服處、退輔會、軍系立委,
還有法務部的檢察官,難道都沒有人知道這些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