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議題背景與分析
依據衛生福利部統計,截至103年12月底為止,我國身心障礙人口數已達1,141,677人,身
心障礙人口占總人口的4.87%。其中男性身心障礙者648,807人,女性身心障礙者492,870
人,男性身心障礙者占男性總人口比率為5.55%,女性身心障礙者占女性總人口比率為4.
20%。從年齡層來看,65歲以上的身心障礙者占身心障礙者的38.2%,15歲以上未滿65歲
之工作年齡的身心障礙者,則占身障人口的58.3%。
在障礙類別當中,以肢體障礙者為最多數,有378,448人,其次為重大器官失去功能者141
,966人,再者依序為聽覺障礙者122,988人、精神障礙者122,538人、多重障礙者119,561
人、智能障礙者100,588人,上述障別合計人數達身障人口的86.37%。從障礙程度來看,
輕度障礙者人數比率為38.4%,已高過中度障礙者的32.4%,重度、極重度障礙人口合計
約全障礙人口的29.2%。從障別人口特性來看,視覺障礙、聽覺障礙、肢體障礙、重要器
官失去功能者、失智症、多重障礙人口,多集中於45歲以上;慢性精神病患者多數集中在
30至59歲的年齡層。從身心障礙者的居住型態來看,台灣有92.84%的身心障礙者居住在
家中,居住於教養、養護機構者僅占6.82%。
2006年12月聯合國大會提出〈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要求各會員國共同致力於實現身心
障礙者平等享有各種人權和基本自由,並增進對身心障礙者固有尊嚴的尊重。身心障礙者
權利公約指出,各國應提高民眾對障礙者的認識,確保障礙者的生命權;在法律之前獲得
平等承認,確保障礙者獲得司法保護;確保障礙者的人身自由與安全,免於酷刑或殘忍、
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免於剝削、暴力與虐待,保護人身完整性;有權自由遷
徙並取得或變更國籍;自立生活與融入社區、確保身心障礙者儘可能獨立地享有個人行動
能力;確保障礙者享有表達和意見的自由、尊重隱私;涉及婚姻、家庭和個人關係的所有
事項中,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消除對障礙者的歧視;確認障礙者享有受教育的權利
,確保在各級教育實行融合教育制度和終生學習;確保障礙者有權達到最高健康標準,不
因身心障礙而受到歧視;經由同儕支持,使障礙者能夠達到及保持最大程度的自立,充分
發揮和維持體能、智能、社會及職業能力,全面融入及參與各個生活層面;享有與其他人
平等的工作權利,包括在開放、融合與無障礙的勞動市場和工作環境,自由選擇與接受謀
生工作機會的權利;障礙者有權為自己及家人獲得適足的生活水準,包括適足的食物、衣
物、住宅,及持續改善生活條件;確保障礙者享有政治權利;確認障礙者有權在與其他人
平等的基礎上參與文化生活。
有關該公約的國內法化,我國已於民國103年8月1日由立法院三讀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
約施行法,同年12月3日國際身心障礙者日正式施行,宣示我國保障身心障礙者人權並與
國際接軌的決心。
當前我國身心障礙者面對的主要問題有以下幾項:
1.社會歧視:身心障礙者仍然無法完全獲得就業、社會參與、交通、居住、分享人類文明
的機會平等。
2.就業保障:雖然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明訂有身心障礙者就業保障的規範。但是,身心
障礙者就業率仍然偏低,且以從事低技術、低薪資工作為主;特殊教育與就業專長也未能
有效連結;身心障礙機構的產品與服務的保證採購的執行,也未能有效穩定身心障礙者的
就業與發揮其才能。
3.就醫便捷:身心障礙者的身體、表達、溝通、行動等,特性不利其在主流的醫療服務系
統中獲得適足的健康照顧。
4.家庭支持:身心障礙者的家事服務、友善訪視、送餐到家、居家無障礙環境及其改善的
到宅評估、輔具租借等相關的居家服務等服務資源仍普遍不足。
5.雙老家庭:身心障礙者老化提早且速度快。當身心障礙者老化時,也正是其主要照顧者
老化的同時。因應雙老家庭所須的對策仍然嚴重不足。
6.人身與財產安全保護:身心障礙者受到遺棄、虐待、疏忽、性侵害的情事仍時有耳聞;
身心障礙者的財產權亦未受到有效的保障。
7.社區參與:身心障礙者使用公共服務的無障礙溝通、媒體可近性、資訊分享、無障礙環
境、利用休閒娛樂設施等都有待改善。
貳、政策目標
一、增進整體社會對於障礙者的了解與認識。
二、運用資訊技術與科技輔具,建構無障礙的友善環境。
三、支持障礙者於社區中自立生活。
四、障礙者於生命發展各階段的需求應受重視,政府於政策規劃及服務輸送時應考量其特
殊性,並應有障礙者參與決策過程。
参、具體主張
一、障礙者權利與福利的主張
(一)促進障礙者的公民及社會參與
1.支持障礙者自立生活,確保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能依其意願居住於家中,
或社區中的團體家庭、社會住宅,輔以到宅護理、居家服務、個人助理、社區支持等服務
。
2.社會住宅應符合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並優先提供有無障礙環境需求的身心障礙者承租
。對於所得不足的障礙者,政府應依據地域不同,規劃合理之房屋租金補助。
3.順平騎樓與人行道,拆除妨礙通行之路阻,便利障礙者外出活動及使用大眾運輸工具;
改善社區生活環境,促進行動不便者參與社區活動,確保障礙者平等享有社區服務與使用
相關設施的權利。
4.設立國家級輔助科技發展中心,增進科技輔具之研發、製作、生產,以及國外相關技術
之引進。在復健、生活、學習、就業、社會參與等各層面,充分運用科技輔具,確保障礙
者於價格可負擔、資源可近性高的條件下取得。
5.訂定非都市地區大眾運輸的無障礙化改善時程,包含低地板公車、交通船等交通工具,
以平衡城鄉差距,提升非都市地區障礙者的行動自主性。
6.打造無障礙藝文環境,加速藝文場館軟硬體設施的改善,普及對視覺障礙及聽覺障礙者
的導覽服務,並鼓勵具有障礙意識的藝術創作與展演。
(二)普及障礙者的教育
1.投注資源發展學前融合教育,強化教師對不同類別身心障礙幼兒需求的認識,提供幼兒
及家長必要之支持協助措施。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優先收托身心障礙幼兒,提升學齡前身
心障礙幼兒接受融合教育的比例。
2.規劃身心障礙學生多元入學管道,提供多元安置機會,平衡特殊教育區域資源之差異,
落實個別化教育計畫,以充分發揮身心障礙學生之潛能。
3.提供高等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適切的支持服務,強化大專院校資源教室的協助功能。
鼓勵大專院校結合職業重建相關資源,於身心障礙學生畢業離校前做好就業轉銜準備。
4.促進身心障礙者的成人教育及終身學習,鼓勵社區大學、長青學苑將課程開設於符合無
障礙環境要求的場地,並結合遠距教學、網路教學等方式進行。
(三)提升障礙者的就業
1.預防身心障礙者落入貧窮,提升障礙者的勞動參與率與工作所得,尤其應注意女性障礙
者的雙重不利處境,縮短女性障礙者在就業方面與男性障礙者之差距。
2.面對障礙者提早老化的事實,重新檢討各社會保險年金給付規定,規劃各年金保險中身
心障礙者提早退休制度。對於經專業評估無法繼續工作之障礙者,應視其意願准予提早退
休,並給付適足之年金。
3.對於經由考試進入公部門服務之身心障礙者,應從分發制度著手改善,強化職務再設計
之功能,達成適才適所。
4.庇護工場之商品與服務,由各級政府統整公部門需求後,排除政府採購法的限制進行計
畫性採購,由庇護工場據以生產商品或提供服務。
(四)發展支持障礙者個人與家庭的福利服務
1.確立身心障礙支持服務以社區化、居家式為發展主軸,積極消弭部分障礙者因居住於機
構內而與社會隔離的處境,推動現有大型機構逐步轉型。
2.以計畫型補助 勵地方政府因地制宜,規劃對障礙者及其家庭之創新服務方案。並檢討
各級政府委外服務的條件合理性,厚植在地團體能量,提升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效能。
3.鼓勵國人接受訓練投入障礙者照顧工作,降低個別家庭對於外籍看護工的過度依賴。
4.加速建構多元、連續的照顧服務輸送體系,降低個別家庭長期照顧身心障礙家人的身心
負擔。對於障礙者與家庭照顧者雙重老化所產生的照顧需求,應予以優先關注。
(五)改善障礙者的保健醫療服務
1.加強有關身心障礙者提早老化及平均餘命等基礎研究,包括不同功能別障礙者的提早老
化、平均餘命等,並強化相關公務統計與資料庫之擴充與更新,進行長期資料累積,作為
規劃障礙者保健醫療政策之基礎。
2.確保障礙者就近取得保健醫療服務,鼓勵基層醫療院所改善環境空間,檢視醫療儀器設
備不利障礙者使用之情形,結合社區藥局提供諮詢、調劑與送藥服務,使障礙者於社區內
獲得健康照護。
3.發展適合不同障礙類別、不同年齡層、不同性別的體適能活動,協助障礙者維持健康體
能。結合專業資源提供運動建議及營養諮詢。
4.障礙者擁有依其意願組織家庭生育子女的權利,政府應提供充足資訊及支持措施,維護
女性障礙者的生育健康,與協助身心障礙家長提升親職功能。
(六)建構保障身心障礙人權的法律制度
1.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之規定,當障礙者基本人權遭受侵害時,由政府編列經
費提供法律扶助,協助障礙者委任律師進行訴訟。
2.確保身心障礙者的人身安全,防止對身心障礙者任何形式之剝削、暴力或虐待,加強對
於身心障礙女性、身心障礙兒童、雙老家庭身心障礙者的人身安全保障。
3.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相關會議,應有不同障別的障礙者參與討論與決議。
來源:
http://iing.tw/posts/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