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資法
我們已經看到政府以行政幹預提高某些商品的價格所帶來的破壞作用。通過法律規定最低
工資標準來提高工資,也會造成類似的破壞。這不足為奇,因為工資其實就是勞工提供服
務的價格。很不幸,這種價格竟然取了個與其他的價格迥然不同的名稱,這會讓人思維不
清楚。大多數人因此不了解商品價格和勞動力價格是由同樣的原則在支配。
一說起工資,眾人的思維就變得情緒化和政治化,這使得大多數討論都忽略了上述這
個最簡明的原則。在價格問題上,有不少人會站出來駁斥“以人為力量擡高商品價格,可
以帶來繁榮”的說法;會站出來指出最低價格法可能適得其反,給它們想要幫助的行業造
成最大的傷害。可是這些明白人仍會力挺最低工資法,並會毫不猶豫地指責持反對意見的
人。
最低工資法的出發點是要消滅低工資,但事實表明,這樣的法律不但在保護勞工方面
效果有限,而且弊大於利的程度和其目標成正比。最低工資法越激進,試圖照顧的勞工數
量越大,試圖拉動的工資漲幅越大,就越是註定其弊大於利。
舉例來說,要是法律規定,每周工作40小時的工資不得低於106美元,那麽,首當其
衝的是那些勞動價值夠不上這106美元的勞工,他們將統統被雇主開掉。法律雖然規定雇
主給雇員開的工資達不到這106美元就算違法,但法律並不能保證雇來的人的勞動價值一
定夠得上最低工資標準。法律只不過剝奪那些能力、條件較差,無法達到最低工資標準的
人的工作權利;使得這些人沒辦法依靠自身的能力和條件,掙到相應的工資。法律同時剝
奪了社會享有這部分人力所能及所提供的廉價服務。簡單地說,這不過是用失業取代低工
資,由此造成諸多社會問題卻沒有得到解決。
一大群勞工所領的工資全都低於市場價值的狀況是個例外。這種狀況要麽極其少見,
要麽情況非常特殊,要麽是發生在自由競爭受到限制的地區。但是這些特殊的情況大多可
以通過組織工會的方式予以解決,這種方式比法律條例更靈活,副作用也更小。
可能有人認為,如果法律強制規定某行業支付更高的工資,那個行業可采用提高產品
價格的方式,將工資負擔轉嫁給消費者。然而,以人為的力量調高工資的後果,不是轉嫁
就能消化掉的,況且,也不是那麽輕易就能轉嫁出去的。硬性提價往往行不通,因為消費
者會轉而去買同類進口產品或改用其他替代品。即便部分消費者還在購買該行業的產品,
但較高的價格將迫使他們買得比從前更少。結果會是,該行業的某些勞工能從高工資中受
益,其他的勞工將被迫失業。另一方面,如果工資漲而價格不漲,這個行業的邊際制造商
將破產倒閉;所以這另一條路也會造成產量減少和失業。
講到這裏,有人會說:“講得好!如果X行業全靠低工資吊命,那用最低工資法把這
個行業淘汰掉豈不更好。”話說的夠激進,卻忽視了現實。首先,它忽視了如果某些產品
停產,消費者將蒙受損失。其次,它忘了X行業的所有從業人員會就此失業。它還忽略了
一點,即便X行業的工資很低,卻是業界勞工的最佳選擇;否則,那些勞工早就改行了。
因此,如果X行業因為最低工資法而糟淘汰,先前的業界勞工會被迫轉行到更不如意的其
他行業。求職競爭會更激烈,其他行業的工資也會被壓低。總之,最低工資法必定造成失
業增加,在這點上不可能得出其他結論。
此外,若為了扶助因最低工資法造成的失業人群而制定救濟政策,還會引發出令人費
解的問題。比如,法律把每小時最低工資定為2.65美元,表明勞工一周工作40小時而工資
低於106美元的,統統為法律所禁止。再假設現在的失業救濟金標準是一周70美元。這意
味著,我們寧可每周花70美元去養活一個閑人,也不肯讓人盡其所能去掙得周薪為90美元
的工資。最低工資法剝奪了社會享有這部分人的服務所創造的價值,也剝奪了這些人憑自
力更生而擁有的獨立與自尊,同時使他們的收入比不上其勞動所得。
只要救濟金標準還低於一周106美元,就會帶來上述後果。而且,救濟金越高,其他
方面的狀況就會越糟。如果救濟標準調到一周106美元,那麽對於許多人而言,工作與不
工作的收入一個樣。其實,無論救濟金標準高還是低,都會造成了這種局面,即:每個人
努力工作,掙得的只是工資與救濟金之間的差額。舉例來說,假設每周的救濟金是106美
元,某勞工每小時工資是2.75美元、即周薪110美元,那麽該勞工實際上只是在為每周4美
元的工資而工作,因為他不工作也能領到106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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