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Vincent6964 (肆陸玖陸孫文)》之銘言:
《法官法》可以參考,例如第30條:
法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付個案評鑑:
一、裁判確定後或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未能裁判確定之案
件,有事實足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審判案件有明顯重大
違誤,而嚴重侵害人民權益者。
二、有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情節重大。
三、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四、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情節重大。
五、嚴重違反辦案程序規定或職務規定,情節重大。
六、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之進行,致影響當事人權益,情節重大。
七、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
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
比較幹的是黃字部分,立法理由謂「法官執行職務適用法律之見解,如發
生歧異,乃獨立審判不可避免之結果,不得執為請求評鑑之原因。」
另外其他各款也都有「情節重大」來限縮評鑑成立可能。
而且,還有其他有的沒的雞巴限制,可以自行參考法官法第五章。
比如最近的蘇○欽大法官對於釋字732發表談話,遭聲請評鑑,但直接
被打槍,為什麼?
因為大法官並不當然適用法官法相關評鑑、懲戒規定。
拎阿嬤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