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是依「業務過失致死」聲請羈押獲准。
但是....
羈押三要件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
而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得羈押之:
1. 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必須事實上已逃亡,
或可合理推測被告有意逃避刑事追訴。
2. 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3.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說真的,這次地震發生導致死傷,而且維冠屋齡21年,
到底真正的責任歸屬是否會由建商老闆來扛,都還沒那麼直接。
這樣直接押人,我的研判,可能為了轉移許多人仍受困的焦點,
先把人抓起人,讓他成為眾矢之的,讓民眾怒氣有個出口。
至於程序是否合法,那就不重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