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前行政院祕書長林益世涉收賄6300萬元案,特偵組起訴林涉違
背職務收賄、不違背職務要求賄賂、財產來源不明罪和洗錢等四罪,一審認林收賄「喬」
民間合約,不是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不構成貪污的兩罪,僅依公務員假借職務權力機會犯
恐嚇得利、財產來源不明兩罪,輕判7年4月徒刑,林母、前主播妻子彭愛佳和林的兩位舅
舅等4人所涉洗錢均判無罪,高等法院今天下午4時將宣判。
高院今判決的觀察重點,除林益世是否構成貪污罪,刑責加重與否外,另一項判決重點是
,林母沈若蘭等四人被控協助隱匿林益世重大犯罪所得的洗錢罪是否會論罪,據了解,林
益世、妻子彭愛佳等人將不會出庭聆判。
特偵組起訴指控,林益世在99年任立委期間,協助地勇公司陳啟祥取得爐下渣契約及轉爐
石契約,收受地勇公司6300萬元賄賂,涉貪污治罪條例中的違背職務收賄罪,另於101年
擔任行政院秘書長期間,協助地勇公司和中聯公司續約及爭取加入中聯公司和中耀公司的
爐下渣契約而成「三方契約」,向陳啟祥索賄8300萬元未遂,檢方依「實質影響力說」的
職務行為,認定林涉貪污治罪條例中的違背職務收賄罪和不違背職務要求賂賄罪,並求處
判林無期徒刑。
台北地院認定,公務員收賄罪中所訂的「職務行為」,必須和公務性質有關,而林益世為
陳啟祥的地勇公司,去向民營的中鋼、中聯施壓、請託,屬於喬民間合約性質,且林僅轉
達便箋給經濟部,事後也未探詢結果,依據「罪刑法定」原,林未涉貪污罪,但林假借對
經濟部選派的中鋼、中聯高層人事有間接影響力的權力和機會,揚言撤換人事,涉及恫嚇
行為,已觸犯公務員恐嚇得利罪,判刑5年6月,加上林涉財產來源不明罪,合併訂應執行
7年4月徒刑,褫奪公權5年,併科1580萬元。
檢方不服一審認定林未涉貪污罪,只以刑責較輕的恐嚇得利罪、洗錢罪輕判林,並判林母
、妻子彭愛佳等4人均無罪,對5人向高等法院上訴;高院審理近3年時間,今下午宣判,
將針對林收賄喬合約一事是否屬「職務行為」而觸犯貪污罪等重點,做出判決。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613881
這麼多年了,記得最清楚的就是當時美金火裡來水裡去,
到底有罪沒罪???今天下午2審就要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