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7年2月28日,3月至5月間國民政府派遣軍隊鎮壓屠殺臺灣人民,有使用達姆彈
紀錄,達姆彈歷史最早於1897年和1898年在印度西北邊區和蘇丹使用。
二二八事件時有一醫生向美國領事館出示一枚偶然打在他房裡書籍的達姆彈,顯示
國民政府軍隊在二二八事件中使用了連常規戰爭都不該使用的武器鎮壓平民。雖然
執行任務的軍隊事後奉命調回中國大陸,無法查證其使用武器。
但是在二二八事件的訪談紀錄片中,多名受害者遺孀及協助急救的醫師證實傷患及
屍首均有傷口嚴重撕裂、人體組織破碎等與普通子彈創傷完全不同情況,足以顯示
此武器之所以被國際禁用、非人道、殘忍血腥的特性。
二二八事件的中華民國佔領軍不但違背國際人權法,也未遵守1907年海牙公約的
佔領軍的權利和責任。改變台灣的國際地位和人民的國籍,就是違反國際法開端
和二二八事件悲劇的起因。中華民國國家元首和犯罪官員都應該負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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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公約
時間:1899年和1907年兩次海牙和平會議所通過的公約和聲明文件的總稱。
文件:http://nccur.lib.nccu.edu.tw/bitstream/140.119/37042/10/200210.pdf
內容:1899年關於戰俘待遇,記載於《陸戰法規和慣例公約》第二章戰俘-第四條:戰俘
處在敵國政府權力下,不是在俘獲他們個人或軍隊權力之下。必須得到人道待遇。
1899年《戰爭遺留爆炸物議定書》(常規武器公約第五議定書) ,戰爭中禁止使用
「爆炸性彈藥」(達姆彈即是),達姆彈打到人體,會在人體裡面爆開,造成人體
組織的破壞,並將器官扯出體外,是沒有人性的子彈,所以禁用。
1907年43條:
一、佔領未移轉主權,佔領軍只是尊重現行法律之下獲得合法管理權。
二、佔領軍應尊重被佔領地人民生命、尊嚴和財產。被佔領地人民沒有效忠義務。
三、佔領軍應儘可能維持現狀,取得和使用公共或私人財產應有限制。
附註:國際刑事法院2010年對《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修訂中,將「非國際武裝衝突」
中使用達姆彈列為戰爭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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