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沒搜索票就簽個被搜索自願意願書吧

作者: nantou049 (大螃蟹)   2016-03-07 12:08:24
學法律的朋友們,相信經過這次之後你們就會知道,別在黑特和八卦討論法律問題。
這我很有經驗了。
→非必要,絕不參與法律問題的討論。
就算真的無可避免的參與了,也記得千萬不要丟出條號、釋字、專有名詞,
否則就會引來一堆法律系的來戰,八卦與黑特半瓶水特多。
你看,戰成這樣,結果戰到最後還是沒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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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lsjwew1: 刑訴的同意搜索居然比緊急搜索還寬鬆,事後無須陳報檢察 03/07 01:03
→ lsjwew1: 官與法院。若這漏洞不補,刑訴有關搜索的法官保留規定形 03/07 01:03
→ lsjwew1: 同具文。 03/07 01:03
噓 cipc444: 大家都知道有131-1好嗎zzz問題是本案的131-1也是在131的 03/07 01:31
→ cipc444: 的前提下進行的阿 你要怎麼解釋你沒有檢察官指揮的事情? 03/07 01:32
→ cipc444: 你去找個判決給我看看 說司法輔助機關可以直接上的 03/07 01:32
噓 cipc444: 體系解釋131-1本來就是一個權衡作法,他不像是131完全是 03/07 01:39
→ cipc444: 另外一種搜索模式,應該解釋成「要是例外沒搜索票」時的 03/07 01:40
請問誰告訴您 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一定要檢察官發命令的?
→ cipc444: 作法。所以事前的指揮還有事後的陳報,都要餞行的。 03/07 01:42
→ cipc444: 131-1作為例外條款,本來就該限縮解釋,那是因為我國實務 03/07 01:42
→ cipc444: 上方便,才把他解釋成好像是另外一種搜索模式好嗎? 03/07 01:43
第 230 條
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官,應受檢察官之指揮,偵查犯罪:
一、警察官長。
二、憲兵隊官長、士官。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
前項司法警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
管檢察官及前條之司法警察官。
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
→ cipc444: XDD 誰告訴我一定要檢察官發布喔?那你告訴我司法警察的 03/07 01:44
→ cipc444: 可以發動搜索的職權,是依照哪一條來的? 03/07 01:44
→ cipc444: 搜索是強制處分欸?你不提法源,反而問我從哪看出來不行? 03/07 01:44
→ cipc444: 你是在跟我開玩笑,還是連基本原則都不懂? 03/07 01:45
不知道誰在開玩笑啊?
居然不知道司法警察本身就有獨立的調查權 可以進行犯罪偵防
只是最後仍須移送地檢署辦理而已
噓 swgun: 我的文已經講的很清楚了 03/07 01:48
噓 cipc444: 調查=搜索????????? 你真的有讀過法律嗎? 03/07 01:49
→ cipc444: 你的刑訴老師是誰?他都要哭了吧。看你這樣大概也沒學過 03/07 01:49
→ cipc444: XDDDD 我笑死拿230說是司法輔助機關搜索的職權法源??? 03/07 01:50
→ cipc444: 你真的有夠幽默。 03/07 01:50
我說樓上別再跳針了好嗎!
1.司法警察不需要檢察官指揮就可以辦案
2.司法警察在辦案中可以非要式搜索 法源依據在131條一項及131-1
第 131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
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條文裡從來沒有說司法警察執行搜索時依定要有檢察官之指示
請閣下別再畫虎爛了好嗎?
噓 cipc444: 99台上8207號判決,自己去讀一讀。慢走不送。 03/07 01:53
噓 cipc444: 調查跟搜索都分不清??你到底想談什麼? 03/07 01:57
→ cipc444: 大法官就跟你說搜索是強制處分,不僅要有事後救濟,還要有 03/07 01:57
→ cipc444: 「法官保留」喔,結果你連法律保留都說不出來  03/07 01:58
→ cipc444: 230就只有說有調查權?哪裡說你可以做強制處分了? 03/07 01:58
你是哪裡看不懂中文? 131一項哪不就說得很清楚了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這四者全都可以獨立進行搜索 那裏有上下之分? 到底是誰觀念不清楚?
→ swgun: 444的觀念不太對 但本文只寫了一半不是有法條就沒問題 03/07 02:00
→ cipc444: 131一項跟二項你要不要看清楚?就算你說要用一項來辦 03/07 02:00
→ cipc444: 請問本案哪裡符合這兩款要件了?2項則是一定要檢察官指揮 03/07 02:00
→ cipc444: 再來131-1 又哪裡說輔助機關可以上了? 頂多就一個131一項 03/07 02:01
→ swgun: 太晚了 懶的再寫一篇 事實上憲兵這次就是搜索 扣押拘捕 訊 03/07 02:01
→ cipc444: 你也可以擴張解釋成 司法輔助機關可以發動喔? 03/07 02:01
→ swgun: 問 結果出大包了 不是只有131-1就可以解決 03/07 02:02
→ cipc444: 真的給你用131第一項好不好,那請問第三項的陳報 做了沒? 03/07 02:03
我說你大概沒有實務經驗吧才會如此解釋
實務上犯罪偵查至少有二種情形
一是檢察官主動調查著
一是司法警察主動調查者 最明顯的就是臨檢過程中發現疑犯
而進行追捕 這時候就會發生搜索逮捕的情形
如果照你的說法一定要先報檢查官才能處理這時犯人早就逃脫了
所以131條一項才會說司法警察在此時可以例外的非要式搜索
只是事後必須呈報檢察官轉報法院審查 這才是131條的真正解釋
而不是你在那邊隨便抓著一個段落胡亂拼湊解釋
噓 antilibra: 你應該沒接觸過刑訴吧 逕行搜索三款幾乎都是熱追緝 03/07 02:05
→ antilibra: 就算是第三款主要也是為了要抓人 所以必須事實足認人 03/07 02:06
→ antilibra: 確實在屋內且情況急迫 更不用說第三項的事後陳報義務 03/07 02:08
→ antilibra: 都多久了 還沒進入司法程序? 這次包大了 03/07 02:08
又離題了
前面說的是有人主張司法警察無獨立調查權
一定要檢察官指示才能進行調查搜索啊
舉131一項就是要告訴他那根本是胡扯!
現行警察在辦案的時候 有多少比例是檢方交辦的? 多少比例是警方自行發動的?
噓 cipc444: 喔對了 順便跟你說一聲 131一項主要是用來搜索人的 03/07 02:10
→ cipc444: 本案既然是要搜索扣押物品 按照法理只能用131第二項喔 03/07 02:11
推 swgun: 刑訴本來就是檢警雙軌並行 偵查調查永遠吵不清楚 03/07 02:11
→ cipc444: 好像只有檢察官可以做欸? 03/07 02:11
→ cipc444: 你到底在講什麼?你提的例子完全證明了131一項只能用來 03/07 02:12
→ swgun: 現在自願搜索就算沒問題 對物扣押包定了 拘捕不確定 03/07 02:12
→ cipc444: 跟2項的差別,你覺得本案用131第一項可以解釋的通? 03/07 02:12
別跳針轉移話題喔 我一開始說的不就是131-1
是您說司法警察無主動調查權 131一項不就打你臉了嗎?
→ swgun: 是不是自願到開庭再去吵 我個人看法 絕對不會是自願 03/07 02:14
推 cipc444: 131一項就是個例外,你要把它當原則 我也沒辦法 03/07 02:17
→ cipc444: 在「本案」中,司法輔助機關有沒有逕行搜索權? 03/07 02:17
→ cipc444: 你扯一堆到底想說啥?還扯到230去咧 03/07 02:18
所以樓上到底是哪裡搞不清楚司法警察有獨立調查權
在獨立調查權涉及非要式搜索時得主張131?
你以為所有的犯罪案件都是檢察官主動發起調查的嗎?
→ cipc444: 順便跟你說喔130附帶搜索 司法輔助機關也可以做欸>.<!! 03/07 02:19
→ cipc444: 哇哇哇 真是天大的發現!!!但請問跟本案有何關聯? 03/07 02:19
→ cipc444: 你講一大堆 只想說「例外」時候司法輔助機關也有搜索權? 03/07 02:20
→ cipc444: 你如果只是想證明這點的話,那你贏囉lol 03/07 02:20
你還在跳針?
司法警察本就有獨立的調查權 承認自己的錯誤很困難嗎?
→ cipc444: 我從頭到尾都在跟你說「本案」 你哪裡覺得我說「一定」 03/07 02:22
→ cipc444: 原則令狀為之,檢察官指揮,另外無須另狀輔助機關自為 03/07 02:22
→ cipc444: 那本案中有例外嗎? 扯一堆,你到底要不要回到本案? 03/07 02:23
→ cipc444: 你打一大串,就是想證明輔助機關可以自己搜索?? 03/07 02:23
→ cipc444: 而且我拜託你好不好,搜索跟調查分清楚,不要混著用OK?? 03/07 02:24
還在凹啊
131不就告訴你了司法警察在調查犯罪案件中也有無令狀搜權啊
你還在跳針什麼?
→ antilibra: 刑訴228 ; 且警察的調查權也只有130 131-1 71-1 196-1 03/07 02:27
→ antilibra: 205-2 你覺得這個案子有急迫到跳脫常軌饒過檢察官? 03/07 02:28
→ antilibra: 另外 你知道事件發生的時間嗎? 03/07 02:28
230II 前項司法警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
管檢察官及前條之司法警察官。
另外這不是繞過 而是現實上大多數的犯罪偵防都是由司法警察開始的
真正由檢方主動偵辦的只是少數案件!
→ antilibra: 別把調查跟搜索混淆 而且我指明了 可以有的調查權限 03/07 02:33
→ antilibra: 就是那些 你丟個上位權限的法源給我幹嗎? 03/07 02:34
您是看不懂中文嗎? 228講的是檢方發動
230II講的是司法警察主動偵辦
131講的是司法警察在偵辦過程中的無令狀搜索權 你到底是哪一點不懂?
難道警察局受理民眾報案也要先知會檢察官才能進行調查?
這也太瞎了吧!
→ antilibra: 在回到本案 你到底知不知道事件發生在幾月幾號? 03/07 02:35
→ antilibra: 就說了 回去看看228條以後 還是現在要拋棄法治國原則 03/07 02:38
→ antilibra: 你說得不就196-1 誰瞎阿 03/07 02:40
哀 別再跳針了好嗎?
http://www.angle.com.tw/File/Try/1X001PA-1.pdf
。當然,這僅僅是立法上的制度安排,惟
實際上,司法警察(官)是擔任第一線偵查之責,實際上多數案件都
是經由司法警察(官)知有犯罪嫌疑後,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
形報告該管檢察官,是以理論上有稱司法警察(官)是「實質的偵查
機關」,檢察官是「形式的偵查機關」3。
噓 Leeheaven: 為什麼還沒移交給司法機關?到底要問幾次? 03/07 07:01
噓 Leeheaven: 無視司法機關的司法警察? 03/07 07:18
→ piyobearman: 原PO護航的真辛苦,想開點,退下吧 03/07 09:29
噓 cipc444: 有沒有看錯?你的引用資料是? 你應該真的沒讀過法律 03/07 10:13
噓 cipc444: 看你回答A大真的快吐血 搜索跟調查 傻傻分不清楚 03/07 10:19
作者: lsjwew1 (lsjwew1)   2015-03-07 01:03:00
刑訴的同意搜索居然比緊急搜索還寬鬆,事後無須陳報檢察官與法院。若這漏洞不補,刑訴有關搜索的法官保留規定形同具文。
作者: cipc444 (宋虧西)   2015-03-07 01:31:00
大家都知道有131-1好嗎zzz問題是本案的131-1也是在131的的前提下進行的阿 你要怎麼解釋你沒有檢察官指揮的事情?你去找個判決給我看看 說司法輔助機關可以直接上的體系解釋131-1本來就是一個權衡作法,他不像是131完全是另外一種搜索模式,應該解釋成「要是例外沒搜索票」時的作法。所以事前的指揮還有事後的陳報,都要餞行的。131-1作為例外條款,本來就該限縮解釋,那是因為我國實務上方便,才把他解釋成好像是另外一種搜索模式好嗎?XDD 誰告訴我一定要檢察官發布喔?那你告訴我司法警察的可以發動搜索的職權,是依照哪一條來的?搜索是強制處分欸?你不提法源,反而問我從哪看出來不行?你是在跟我開玩笑,還是連基本原則都不懂?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15-03-07 01:48:00
我的文已經講的很清楚了
作者: cipc444 (宋虧西)   2015-03-07 01:49:00
調查=搜索????????? 你真的有讀過法律嗎?你的刑訴老師是誰?他都要哭了吧。看你這樣大概也沒學過XDDDD 我笑死拿230說是司法輔助機關搜索的職權法源???你真的有夠幽默。99台上8207號判決,自己去讀一讀。慢走不送。調查跟搜索都分不清??你到底想談什麼?大法官就跟你說搜索是強制處分,不僅要有事後救濟,還要有「法官保留」喔,結果你連法律保留都說不出來 230就只有說有調查權?哪裡說你可以做強制處分了?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15-03-07 02:00:00
444的觀念不太對 但本文只寫了一半不是有法條就沒問題
作者: cipc444 (宋虧西)   2015-03-07 02:00:00
131一項跟二項你要不要看清楚?就算你說要用一項來辦請問本案哪裡符合這兩款要件了?2項則是一定要檢察官指揮再來131-1 又哪裡說輔助機關可以上了? 頂多就一個131一項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15-03-07 02:01:00
太晚了 懶的再寫一篇 事實上憲兵這次就是搜索 扣押拘捕 訊
作者: cipc444 (宋虧西)   2015-03-07 02:01:00
你也可以擴張解釋成 司法輔助機關可以發動喔?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15-03-07 02:02:00
問 結果出大包了 不是只有131-1就可以解決
作者: cipc444 (宋虧西)   2015-03-07 02:03:00
真的給你用131第一項好不好,那請問第三項的陳報 做了沒?
作者: antilibra   2015-03-07 02:05:00
你應該沒接觸過刑訴吧 逕行搜索三款幾乎都是熱追緝就算是第三款主要也是為了要抓人 所以必須事實足認人確實在屋內且情況急迫 更不用說第三項的事後陳報義務都多久了 還沒進入司法程序? 這次包大了
作者: cipc444 (宋虧西)   2015-03-07 02:10:00
喔對了 順便跟你說一聲 131一項主要是用來搜索人的本案既然是要搜索扣押物品 按照法理只能用131第二項喔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15-03-07 02:11:00
刑訴本來就是檢警雙軌並行 偵查調查永遠吵不清楚
作者: cipc444 (宋虧西)   2015-03-07 02:11:00
好像只有檢察官可以做欸?你到底在講什麼?你提的例子完全證明了131一項只能用來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15-03-07 02:12:00
現在自願搜索就算沒問題 對物扣押包定了 拘捕不確定
作者: cipc444 (宋虧西)   2015-03-07 02:12:00
跟2項的差別,你覺得本案用131第一項可以解釋的通?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15-03-07 02:14:00
是不是自願到開庭再去吵 我個人看法 絕對不會是自願
作者: cipc444 (宋虧西)   2015-03-07 02:17:00
131一項就是個例外,你要把它當原則 我也沒辦法在「本案」中,司法輔助機關有沒有逕行搜索權?你扯一堆到底想說啥?還扯到230去咧順便跟你說喔130附帶搜索 司法輔助機關也可以做欸>.<!!哇哇哇 真是天大的發現!!!但請問跟本案有何關聯?你講一大堆 只想說「例外」時候司法輔助機關也有搜索權?你如果只是想證明這點的話,那你贏囉lol我從頭到尾都在跟你說「本案」 你哪裡覺得我說「一定」原則令狀為之,檢察官指揮,另外無須另狀輔助機關自為那本案中有例外嗎? 扯一堆,你到底要不要回到本案?你打一大串,就是想證明輔助機關可以自己搜索??而且我拜託你好不好,搜索跟調查分清楚,不要混著用OK??
作者: antilibra   2015-03-07 02:27:00
刑訴228 ; 且警察的調查權也只有130 131-1 71-1 196-1205-2 你覺得這個案子有急迫到跳脫常軌饒過檢察官?另外 你知道事件發生的時間嗎?別把調查跟搜索混淆 而且我指明了 可以有的調查權限就是那些 你丟個上位權限的法源給我幹嗎?在回到本案 你到底知不知道事件發生在幾月幾號?就說了 回去看看228條以後 還是現在要拋棄法治國原則你說得不就196-1 誰瞎阿
作者: Leeheaven (爬蟲窩撿便男)   2015-03-07 07:01:00
為什麼還沒移交給司法機關?到底要問幾次?無視司法機關的司法警察?
作者: piyobearman (*~我愛熊愛我~*)   2015-03-07 09:29:00
原PO護航的真辛苦,想開點,退下吧
作者: cipc444 (宋虧西)   2015-03-07 10:13:00
有沒有看錯?你的引用資料是? 你應該真的沒讀過法律看你回答A大真的快吐血 搜索跟調查 傻傻分不清楚
作者: milk7763 (甘摳郎)   2016-03-07 12:11:00
理論跟實務落差本來就很大,要不要再拉幾個學說跟見解進來?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6-03-07 12:11:00
你是對的
作者: WarShrike (WarShrike)   2016-03-07 12:13:00
地檢署好像從頭到尾不知情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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