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quiet93: 這有點因果顛倒 03/08 23:34
→ quiet93: 當時候她們有法源依據 所以有軍法處置 03/08 23:34
→ quiet93: 1992年廢除懲治叛亂條例跟刑法100條 才結束白色恐怖 03/08 23:36
→ quiet93: 結果現在只是因為她們沒有法源依據 03/08 23:37
→ quiet93: 對當事人沒有白色恐怖時期的求刑權力 03/08 23:38
→ quiet93: 你就覺得不叫白色恐怖?! 這在本質上是一樣的 03/08 23:39
→ quiet93: 白色恐怖的做為在當時反而不叫嚴重逾越現行法制 03/08 23:42
→ quiet93: 現在憲兵的做為才是真的逾越現行法制 03/08 23:43
殘念 我想你對法源理解有誤
第一 憲法明文保障人民思想自由 所以舊刑法一百有關思想犯的部分明顯是違反憲法
而無效的
第二 憲法保障人民的聽審權 非軍人不受軍法審判 但蔣介石卻以一紙行政命令凍結
憲法 另立懲治叛亂條例 將非軍人的一般民眾也歸入軍法審判 這是嚴重違反
憲法有關人民訴訟權保障
結論:不是法律規定就叫作有法源 法律的規定還有層級之分 下位階的法律如果違反
上位階的法律 是有可能被宣告為無效的 所以你對逾越法治的理解完全是錯誤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