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是否該修法避免兩公約施行法被濫用?

作者: AskWhat (問沙小......朋友)   2016-04-03 18:59:02
: 推 moondark92: 請問兩公約原文哪一條說要廢除死刑了? 本來就沒有要 04/03 18:10
: → moondark92: 廢除死刑的國家或地區,何需"援引"該公約延緩或阻止呢? 04/03 18:11
: → moondark92: 那條應該是針對本來就要廢除死刑的國家地區,不得援引 04/03 18:15
: → moondark92: 該條而阻止/延緩死刑廢除... 04/03 18:15
: → moondark92: 至於第3條,在下前一篇已經講很清楚了,A法的法規命令 04/03 18:16
: → moondark92: 牴觸B法律時,有效乎? 04/03 18:16
: → moondark92: 更不用說A法法規命令完全無中生有時..... 04/03 18:17
: → moondark92: 精神病患者是算未滿18歲還是孕婦呢? XD 04/03 18:18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http://goo.gl/HsFdPy
第 六 條
一 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
無理剝奪。
二 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
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
刑。死刑非依管轄法院終局判決,不得執行。
三 生命之剝奪構成殘害人群罪時,本公約締約國公認本條不得認為授權
任何締約國以任何方式減免其依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規定所負
之任何義務。
四 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邀
大赦、特赦或減刑。
五 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罪,不得判處死刑;懷胎婦女被判死刑,不得執行
其刑。
六 本公約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而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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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六條第一項
就是在告訴你,每個人都有上天賦予的生存權,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
白話文翻譯:
就是任何人都不得被判死刑。
第六條第二項
若仍有死刑的國家,若不是犯了情節最重大之罪,不得科處死刑。
就算科處死刑,也要依管轄法院終局判決,否則不得執行。
白話文翻譯:
就算你這個國家還有死刑,只要簽了本公約,那只有犯了情節最重
大之罪,才能判處死刑,且要由管轄法院終局來判決,才能執行。
也就是說,就算你這個國家還沒有廢死,只要簽了本公約,只能判
犯了情節最重大之罪的人死刑,情節不是最重大的罪,即便你這個
國家沒有廢除死刑,也不能判死刑。
第六條第四項
白話文翻譯:
就算你這個國家還有死刑,就算你犯了情節最重大之罪,被管轄法
院終局判決死刑,也可以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利。
第六條第五項
白話文翻譯:
就算你這個國家還沒廢除死刑,只要是未滿18歲,就算是犯了情節
最重大之罪,也不得判處死刑。
孕婦就算犯了情節最重大之罪,被管轄法院終局判決死刑,也不能
執行。(這生下來應該就可以執行)
第六條第六項
本公約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而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
白話文翻譯:
就是在說,你這個國家雖然還有死刑,本公約第六條容許你這個國
家,在沒有廢除死刑之前,可以對犯情節最重大之罪的人科處死刑
,但也不是可以讓你拿這個理由,來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
換句話說,第六條第二項,是為了讓還沒廢除死刑的國家,先把可
以判死的罪,限縮在『犯了情節最重大之罪』,其餘的罪都不能判
死刑,但最終目的是達到 第六條第一項 的目標,也就是任何人都
不得判處死刑(包括犯了情節最重大之罪的人)。
更清楚地說,第六條第二項,不是本公約締約國可以拿來延緩或阻
止死刑廢除的依據或理由。
作者: castalchen (castal)   2016-04-03 19:12:00
簽這個條約 就是答應往廢死的方向努力如果完全沒有這種想法 就不應該欺騙
作者: AskWhat (問沙小......朋友)   2016-04-03 19:14:00
最重要的是我們還立了法,沒朝著廢死的方向來走,算違法.
作者: moondark92 (明星黯月)   2016-04-03 19:52:00
死刑只是這個公約的ㄧ小部分,公約中還有更多值得做的不用以部分否定全體,還是升級版而非原版的"部分"...
作者: castalchen (castal)   2016-04-03 20:28:00
合約中有些部份你完全不能接受 因為其他部份還可以你就要簽簽了之後再虛與委蛇 自欺欺人真的很難理解
作者: AskWhat (問沙小......朋友)   2016-04-03 20:33:00
他以為合約可以遵守自己要的,不要的就當看不到吧?
作者: moondark92 (明星黯月)   2016-04-03 20:36:00
請問"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在我國法律位階如何?等同大法官釋憲嗎? 法律授權的委員會可以制定法律?適用公約應參照,但公約外新加的條文自然無須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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