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平心而論 給中共審最合理吧

作者: ulycess (ulycess)   2016-04-15 10:00:18
※ 引述《dakkk (我是牛我反芻)》之銘言:
: 肯亞有管轄權 (犯罪地)
: 中國大陸有管轄權 (被害人地)
: 台灣有管轄權 (加害人國籍)
: 重點來了
: 首先 受騙的不是肯亞人 被害人也不是肯亞人 要審出什罪很難
: 再來 加害人雖然是台灣人 但送回台灣審 重點不是罪的輕重
: 重點在於證據事實的認定
: 證據在肯亞手上 肯亞跟你沒邦交 鳥你勒
: 被害人在對岸 你要傳喚對岸的人過來審案?
你要不要去多讀點書.......
一個國家的法律是主權最基本的表徵
所以我國國民沒有遵守他國法律的義務
縱使我國人民行為就兩國而言都是犯罪,也是優先由我國管轄
絕無他國優先管轄的道理存在
我國法律亦不承認他國審判,即使他國審判完畢也沒有一事不再理
我國還是會再審判一次
但是國際實踐上民事法另外承認外國裁判(詳情看涉外民事法律事件法)
所以國際私法有法庭不便利原則適用
但是國際公法上,無論習慣法還是國際公約沒有此原則
退萬步言,縱使真的不便利
依據兩岸協議對岸的證據資料可以直接做為我國法庭審判資料
(詳情參見 杜氏兄弟死刑爭議)
也沒有法庭不便利的問題
: 在台灣審理程序 一定非常多無法審的地方 結果就是無罪
: 結論 給中國大陸審最好
: 中國可以跟肯亞要到證據 被害人也很容易傳喚
: 只差被告回到中國就行
: 不論 中國是不是故意或怎樣
: 客觀來看 這件個案 管轄權歸中國最適當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6-04-15 10:01:00
如果有優先 肯亞就不會先審國家間就是協調 沒有優先這回事還有 對岸 還沒讓雙方對質 那裡有 可可心證的證據?
作者: shivent   2016-04-15 10:07:00
他國人民在我國犯罪 他國有優先管轄 這樣嗎?
作者: yycbr (專注力+10)   2016-04-15 10:09:00
沒有常識
作者: TaipeiWalker (美獸來襲)   2016-04-15 10:10:00
台灣國國民不接受中華民國司法管轄 台灣國優先管轄
作者: shrines   2016-04-15 10:27:00
別跟蛆講法律,那太難了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6-04-15 11:16:00
吱吱才沒法律概念
作者: ko99 (博學多文)   2016-04-15 11:24:00
荷蘭人來台灣開Coffee Shop賣大麻無罪,生意應該會很好喔~~
作者: arabeske (arabeske)   2016-04-15 11:53:00
"我國國民沒有遵守他國法律的義務"....你認真的嗎?
作者: wak (默艾)   2016-04-15 12:47:00
嗯 不是說要平心而論 怎麼被糾正就在崩潰 這是蛆的態度?經不起討論 還是回中國去比較好 翻牆很費時間的肯亞方面的說法 最最一開始 是肯亞在審判無罪後 準備遣返結果直到要遣返 都還沒聽到台灣方面的抗議肯亞就直接把人踢回出發地「中國」而羅淫雪自己在立法院的說法 是她在遣返前幾個鐘頭才知道這事然後她的態度是「再研究」 研究的結果是「然後他就死掉了」蛆蛆的問題就是一種擺爛之後 「你現在還想怎樣嘛」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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