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akkk (我是牛我反芻)》之銘言:
: 肯亞有管轄權 (犯罪地)
: 中國大陸有管轄權 (被害人地)
: 台灣有管轄權 (加害人國籍)
: 重點來了
: 首先 受騙的不是肯亞人 被害人也不是肯亞人 要審出什罪很難
: 再來 加害人雖然是台灣人 但送回台灣審 重點不是罪的輕重
: 重點在於證據事實的認定
: 證據在肯亞手上 肯亞跟你沒邦交 鳥你勒
: 被害人在對岸 你要傳喚對岸的人過來審案?
你要不要去多讀點書.......
一個國家的法律是主權最基本的表徵
所以我國國民沒有遵守他國法律的義務
縱使我國人民行為就兩國而言都是犯罪,也是優先由我國管轄
絕無他國優先管轄的道理存在
我國法律亦不承認他國審判,即使他國審判完畢也沒有一事不再理
我國還是會再審判一次
但是國際實踐上民事法另外承認外國裁判(詳情看涉外民事法律事件法)
所以國際私法有法庭不便利原則適用
但是國際公法上,無論習慣法還是國際公約沒有此原則
退萬步言,縱使真的不便利
依據兩岸協議對岸的證據資料可以直接做為我國法庭審判資料
(詳情參見 杜氏兄弟死刑爭議)
也沒有法庭不便利的問題
: 在台灣審理程序 一定非常多無法審的地方 結果就是無罪
: 結論 給中國大陸審最好
: 中國可以跟肯亞要到證據 被害人也很容易傳喚
: 只差被告回到中國就行
: 不論 中國是不是故意或怎樣
: 客觀來看 這件個案 管轄權歸中國最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