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知道某些人士可能比較不想面對和接受事實!
但是不是你的感覺怎樣,他就是怎樣!
最早時提出的名稱是《統一法》,此後又有《台灣基本法》、《反國家分裂法》等。法律
的名稱最後定案為《反分裂國家法》,主要是為了反映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兩岸現狀的
看法,即兩岸目前處於分治(即治權的不統一),但並不是分裂(即主權的不統一)的狀
態,而新法的目的是在於避免出現中國分裂的狀態。最終的法律草案也只限於台灣問題,
而沒有涉及港澳、西藏和新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現行法律體系,大陸地區如出現
分裂國家的行為,適用《刑法》的「分裂國家罪」或「煽動分裂國家罪」)
不是你認為他是行政法就是行政法!
他就歸屬於刑法適用於刑法!
所以按造肯亞邏輯 中國就是有權將本國人強制綁回中國審判!
只要中國願意 只要中國不高興
按造肯亞邏輯
他就是可以!
而且也的確違反了中國的法律 侵犯了中國的權益!
依造中國法律的訂定標準
我全部都依造原本條件而設定假設狀況
結論就是中國只要願意
那就是可以~如此而已
而且的確觸犯中國刑法的反分裂國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