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eeheaven (爬蟲窩撿便男)》之銘言:
: 不就簡單幾點
: 1.上回在肯亞人被綁走,這回大馬案卻能抓回台灣=顯見主權彰顯與否的差異+狠狠打了蛆
: 蛆鬼扯中共有人受騙所以有管轄權的說詞。
: 2.上回外交人員開車追飛機都追不回,這回卻能中途截回=表示馬政府要不要有所作為而
: 已。
: 3.罪證被大馬送給中國,台灣司法無施力點,但豈不是代表中共可以拿證據按程序提出要
: 求來要人,正好落實兩岸司法互助的精神呀,就怕中國面子掛不住不來要。
: 4.一邊是沒證據先抓人,一邊是沒證據先放人,公民課有教過怎麼辨別其中差異吧!?
這有什麼好疑問的?
以下是別人寫的
首先,欠缺司法互助關係,意味著法院無法委託外國法院協助調查證據,
此可能影響法院進行適切之審理,自不待言。其次,例如若就一台日當事人
間之民商事紛爭於我國(或日本)起訴,首先會面臨到我國法院(或日本法
院)有無「國際裁判管轄(權)」的問題3
。乍看之下,國際民事裁判管轄權之問題與兩國間有無外交關係應無關連。
然而,日本法院曾以日台間無外交關係,不能依司法互助方式請求我國法院
調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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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跟肯亞的處理方式不同只是國際外交上面正常的現象而已
我們跟馬來西亞沒有邦交 也沒有簽司法互助協議 但是我們跟她們
有多種經貿往來
所以馬來西亞比較尊重我們一點 但是大家也都知道 這就是特例而已
台灣跟肯亞沒外交 也沒貿易 實力當然就弱
從頭到尾就是國力的問題
未來哪天你更親密的國家把犯人丟給中國也沒啥好意外的
因為中國就是一日一日的變強
聽不進去 就是聽不進去
最近還有一派幻想著可以繞過中國做全世界的生意的泡泡
等著被人搓破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