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ew2 (sea bird 2)》之銘言:
: 區;就須依照刑法第七條屬人原則:「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
: 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
: 此限」;我國司法是否能審判就有問題了!
: 因為無論是在肯亞或是在馬來西亞這些犯行都屬於我國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的加重詐欺罪
: ;刑度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不符合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之罪。因此在境外所作詐欺犯行,
: 犯罪結果地如果認定是「國境外」。屆時,一群詐欺嫌犯浩浩蕩蕩被解送回國。我國司法
: 卻必須依據刑法第七條無法處罰!這個笑話可鬧大了!
由於兩岸同文同種的因素,台灣人在國外行騙對象多為大陸人,
但類似的狀況將來也可能將詐騙對象轉移至其他國家,如日本人,韓國人...
比方說在肯亞設機房詐騙日本人...
雖然說一罪一罰,但10個(1年以上7年以下)犯罪不會變成(10年以上70年以下)
而是每個都不符合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之罪,最後變成10個(不罰)=不罰
建議是將跨國詐騙與組織詐騙列入刑法第5條境外犯罪處罰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