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聞網址:
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604225020-1.aspx
2.新聞來源︰
中央社
3.新聞內容︰
(中央社記者楊思瑞台南22日電)台南市議會議長李全教被控議長賄選案,台南地方法院
今天判決李全教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5年。議長職務停職。
李全教被控與台南市議員郭秀珠搭配參選議長、副議長時,涉嫌透過6名白手套,向多名
無黨籍及民主進步黨籍議員期約賄選,被台南地檢署依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起訴,另
有7人同案遭起訴。
台南地院下午宣判,李全教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5年;前台南縣西港鄉長卓華民有期徒
刑1年8個月,支付公庫新台幣30萬元獲緩刑;市議員谷暮.哈就的前任總幹事羅進生有期
徒刑1年8個月;前台南縣議員吳春成有期徒刑8個月。
其餘4名被告,郭秀珠、民進黨台南市黨部評委蔡啟新、前台南縣議員楊明達與郭秀珠服
務處執行長林聰彬獲判無罪。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李全教因賄選案遭判處有罪,議長職務停職,議員職權也停
職。
除議長賄選案,李全教還涉及議員選舉賄選案,被台南地檢署及競選對手提出當選無效之
訴;台南地方法院1月21日判決李全教當選無效,李全教提出上訴,正由台灣高等法院台
南分院審理中。1050422
4.附註︰
依照這篇新聞描述,李全教不必等到「當選無效」二審判決結果出來
就已經失去議長資格?
如果是的話,那恭喜台南市民!
我還特別去翻了「選舉罷免法」。但找不到相關條文
也就是只要賄選官司一審判有罪,就可以暫時停權意思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