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上週行經台北市某大馬路時被右轉車輛逼車強行通過,
上台北市警察局網站進行檢舉,結果回應我沒有照片無法舉證不罰,
你他媽的十字路口的監視器是擺好看的嗎?幹!
還有你要受害當事人怎麼樣才能像個第三人稱角度拍攝事發經過?
還跟你說沒照片不能舉發?
偏偏在檢舉網站上又註明「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
真他媽的太扯了,因此我寫信到市政信箱去,結果還是回我他們無法舉證!
幹他X的這些薪水小偷整天事情一推二五六,還有臉說自己多辛苦多血汗?
=======================市政信箱回覆======================
親愛的市民您好:
關於您所問的問題回覆如下: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
有關您反映無法檢舉「突發性交通違規」一節,本大隊說明如下: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2條第2項規定,民眾檢舉交通違規證據資料係以科學儀器
取得,足資認定違規事實者,得逕行舉發之。爰此,本局交通違規檢舉專區係提供民眾上
傳以科學儀器取得之證據資料(如照片、影片),若違規事證明確,可逕行舉發。若您無
法提供明確之事證資料,本局亦無法查證違規是否屬實,依同細則第23條第4項規定,檢
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應不予舉發。
有關同細則第20條規定,民眾得以言詞或其他方式,敘明相關違規事實,向警察機關檢舉
交通違規一節,係指民眾可透過撥打110,以言詞方式檢舉交通違規,亦可透過其他如郵
寄及電子信箱等方式,向警察機關檢舉交通違規。
不是用我們規定的方式做我們不理你喔
======================檢舉信箱回覆==========================
親愛的網路朋友您好: 您於2016年04月28日向本分局檢舉之交通違規案件,經派人深入
查處,謹說明如下: 有關您檢舉AAN-XXXX號車輛於本轄道路涉交通違規案,經審核檢附
之檢舉內容資料顯示,您所上傳之檔案無影像,本分局暫無法據以查處製單舉發,您得於
本專區重新上傳本案交通違規影像或相片(敘明本案案件編號:20150806185),本分局再
據以審查;如有執法與說明未及之處,謹致歉意,對您關懷本市交通秩序之參與,特致謝
忱。
都告訴你路段時間地點了,你是沒有監視器可以調畫面嗎?
突發的違規不抓,你他媽的就是逼我大馬路口站崗抓違規就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