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33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34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
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
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35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36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
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
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第37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
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
身體。
第38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
誣告陷害。
第39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40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
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
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上面中共有遵守幾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