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有人還是不懂中日和約
那就好好討論一下:
1.舊金山和約與中日和約關係
「舊金山和約」
第4條規定日本與放棄各領土之行政當局商訂特別處理辦法;
第26條規定日本準備與對其作戰但非該和約簽字國的國家訂立一與
該和約相同或大致相同的雙邊條約
所以中日和約就是以舊金山和約當依據來協商簽訂。
2.中日和約
後來日本不承認
日本不承認中日和約時台灣已經回歸中華民國二十幾年了
依聯合國「維也納條約法公約」(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第70條的規定,當事國在條約終止前經由實施條約而產生的任何權利、義務
或法律情勢均不受影響。中日和約早已經在民國41法年(1945)8月5日
法律上履行完畢生效。
3.日本後來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中日和約
那干我闢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