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時
黨產條例違憲 罄竹難書
葉慶元葉狀師不愧是前北市法規會主委
也是郝龍斌御用律師,投書中時電子報
撰寫不當黨產條例多處違憲,更完整內容
參考葉狀師的臉書,看來下一個攻防戰場
在大法官釋憲。不過也要先訴訟窮盡救濟途徑才可以?其他申請釋憲似乎都不符合?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60609001143-260109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日前在國民黨立委全體退席抗議下,由民進黨與時代力量兩黨聯手通過
「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草案。遺憾的是,本案除了程序上的不正義外,其違憲疑慮可說是
「罄竹難書」。簡言之,此一草案先以「不確定之標準」認定「不當黨產」,再將不確定
是否為不當黨產之部分「一律推定為不當黨產」,即便草案明訂並非不當黨產之財產(如
黨費、捐贈、政黨補助金),也照樣列入追償範圍。這樣的草案,與其說是「轉型正義」
,不如說是清算反對黨的「抄家朕意」。
首先,草案第3條第1款,將「政黨」定義為「76年7月15日前成立,並依動員戡亂時期人
民團體法規定備案者」,此一定義將民進黨、時代力量等國內目前其他主要政黨均予排除
,顯然僅針對國民黨而適用,此除違反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外,也違反司法院大法
官第585號及第633號解釋所揭櫫之「個案立法禁止原則」。
現代憲法之目的,即在於建構權力分立制度,透過行政、立法、司法等權力之分立制衡,
以保障人民權利。在權力分立制度下,立法權係針對一般、抽象性事項訂定規範;行政權
則依據立法權所制定之規範,針對具體個案,主動予以適用;司法權再針對行政權於具體
個案適用之結果,被動地進行審查。本次草案直接針對特定政黨之財產予以規範,即非「
一般、抽象」之立法,已構成「個案立法」,自屬違憲。
再者,草案第3條第2款,將「應返還所取得之財產」,定義為「政黨違反政黨本質或其他
民主法治原則所取得之財產或使其附隨組織取得之財產」。但所謂「違反政黨本質」或「
其他民主法治原則」具有高度不確定性,此一立法方式已有不當;同草案第4條第1項規定
,除「黨費、競選經費之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外,「推定」為「應返還所取
得之財產」,不當移轉舉證責任。此外,草案第4條第2項規定,「80年5月1日後處分財產
者」,應就政黨之「其他財產追徵其價額」,此將所有國民黨之財產均列入「不當黨產」
之追償範圍,顯然構成對財產權之限制,並已逾越必要限度,而違反憲法第23條之「比例
原則」,亦屬違憲。
國民黨是目前主要之在野黨。執政黨透過其多數暴力,以不正當之程序,強行通過粗糙之
法律條文,意圖藉此鬥爭、清算在野黨之財產並使其喪失制衡之能力,此非但不是正義,
反而是嚴重的憲政危機。人民不應坐視民進黨之毀憲惡舉。(作者為東吳大學法學院兼任
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