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憲法規定最低層級的地方自治政府是「縣」,縣轄市、鄉、鎮、區是縣政府
派出的行政機關稱「公所」,日治時代稱「郡役所」,執行州政府命令的行政機關。
「政府」一詞不能亂加,更何況是一個連「政黨」都沒立案的「台灣民政府」?
如果是人民團體就應該申請成立政黨,主張奉美日為祖國也可包容的異類言論自由,
但是,人民團體不能自稱「政府」,這已經侵害擁有國家最高主權的合法政府權限,
非法且涉嫌內亂罪,為何內政部沒有取締、勒令解散!竟然還縱容偽造「民政府護照」?
這是視憲法規定「合法政府」位階為無物,涉嫌內亂罪的非法組織!自由到無法無天!
只差沒有軍隊,那要是國外勢力給軍火,台灣不就變成敘利亞了,「難民」不可恥,
可恥的是無能政府,無法鎮壓叛亂組織!懂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