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臺在本文跟推文中
不斷強調 不應該因人設事 應該一視同仁
這正是我們台灣作為一個民主法治國家的基本精神
非常正確
依法行政 豪棒棒!
但是
在您文中提出質疑
總統府依照「國家機密保護法」駁回馬總統的請求 有問題
我把相關的法條附在下面
其實是 完全合法也沒有適用錯誤喔
※ 引述《PPLsea (人海)》之銘言:
: 我們把馬英九的身份提出來談.
: 一個卸任總統當然包括了國家機密保護的人員.
馬英九前總統
國家機密保護法26條規定
下列人員出境,應經其 (原) 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人核准:
一、國家機密核定人員。
二、辦理國家機密事項業務人員。
1;33[m三、前二款退、離職或移交國家機密未滿三年之人員。
由於總統是國安局的直屬上級機關
因此符合第一款所說的「國家機密核定人員」
同時他剛卸任沒幾天 也符合第三款的「離職未滿三年之人員」
: 但是同時間卸任總統也包括了卸任外交的功能.
: 不管他是要去美國. 歐州. 日本等等的國家進行外交我認為應該要支持.
: 當然, 如果把中國. 香港. 澳門視為敵對國家. 當然在國家的角度來說是不好的.
: 這點的前提是把中港澳視為敵對國家.
國家機密保護法不管你要去的是不是敵對國家
只要出境就受到本法的約束
因為整部法律都沒有提到敵對國家這幾個字
因此並沒有將中港澳視為敵對國家的前提
: 反過來說, 所以在20天前申請到中港澳以外的國家, 總統府是否同意?
在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32條規定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人員出境,應於出境二十日前檢具出境
行程、所到國家或地區、從事活動及會晤之人員等書面資料,向(原)
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提出申請,由該機關審酌申請人之涉密、守密程度
等相關事由後據以准駁,並將審核結果於申請人提出申請後十日內以書
面通知之。
意思就是說馬總統在出境20天前要書面向總統府申請
無論是否為中港澳都必須申請
至於總統府是否同意
那是總統府的職權 可能同意 也可能不同意
: 還是說, 因人設事, 因為馬英九的關係, 所以不管他要去哪一國家都不行?
你覺得這個法律是在衝康馬前總統
這邊我來講個古
這部國家機密保護法
是在民國88年送到立法院
當時是李登輝當總統
如果要說這部法律因人設事的話
那應該也是要衝康當時的總統李登輝吧?
不過立法院一直等到民國92年才通過
當時是國民黨多數的立法院 而且當時的總統是陳水扁
如果說這部法律因人設事的話
那也應該是要衝康當時的總統陳水扁吧?
反正這個法律立好很久了
肯定不是要衝康馬前總統聲出來的啦
: 好了, 我們再來談敵對國家, 如果我們把中港澳視為敵對國家.
: 也就是擁有國家機密的人員都不可以去敵對國家.
法條中沒有敵對國家
只有說出境必須申請
申請也不代表保證不過 而是可能過 可能不過
所以您不應該直接定調成「不可以去」
: 那是什麼機密等級以上的人員不應該去?
: 密? 機密? 絕對機密?
說到這個
在國家機密保護法第4條有規定
國家機密等級區分如下:
一、絕對機密 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非常重大損害之
;33[m 事項。
二、極機密 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重大損害之事項。
三、機密 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損害之事項。
接著 什麼是絕對機密?
規定在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5條
本法第四條第一款所稱非常重大損害,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造成他國或其他武裝勢力,以戰爭、軍事力量或武裝行為敵對我國
。
二、使軍事作戰遭受全面挫敗。
三、造成全國性之暴動。
四、中斷我國與邦交國之外交關係或重要友好國家之實質關係。
五、喪失我國在重要國際組織會籍。
六、其他造成戰爭、內亂、外交或實質關係重大變故,或危害國家生存
之情形。
極機密
規定在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6條
本法第四條第二款所稱重大損害,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中斷或破壞我國與他國軍事交流、軍事合作或軍事協定之推展。
二、使單一軍(兵)種或作戰區聯合作戰遭受挫敗。
三、危害從事或協助從事情報工作人員之身家安全,或中斷、破壞情報
組織之運作。
四、使政府通信、資訊之保密技術、設備、設施遭受破解或破壞。
五、中斷或破壞與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協議或談判。
六、嚴重不利影響我國與邦交國之外交關係或友好國家之實質關係。
七、破壞我國在重要國際組織享有之會員地位或重大權益。
八、破壞洽談中之建交案、條約案、協定案或加入國際組織案。
九、中斷或破壞我國與他國經貿之諮商、協議、談判或合作事項。
十、其他使國家安全或利益相關政務發展產生嚴重影響之情形。
機密
規定在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7條
本法第四條第三款所稱損害,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有利他國或減損我國情報蒐集、研析、處理或運用。
二、減損整體國防武力,或破壞建軍備戰工作推展。
三、使作戰部隊、重要軍事設施或主要武器裝備之安全遭受損害。
四、不利影響與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交流活動。
五、不利影響與邦交國之外交關係或友好國家之實質關係。
六、妨礙洽談中之建交案、條約案、協定案、諮商案、合作案或加入國
際組織案。
七、其他使國家安全或利益相關政務發展產生影響之情形。
: 那立法委員? 縣市首長是否有接觸到以上的機密等級?
: 如果有, 那是否這些身份的人也應禁止前往中港澳?
如果有立法委員或縣市首長
接觸到以上的機密等級
那麼出境之前就必須申請
至於准駁與否就不是我能決定的了
請問這樣夠
一
視
同
仁
嗎?
: 因人設事? 還是要一視同仁?
: 如果說擔心卸任總統的人身安全, 難道立法委員, 縣市首長的人身安全就不重要?
: 如果說擔心卸任總統有國家機密, 難道立法委員, 縣市首長的國家機密就不重要?
: 民主國家如果因人設事, 那就應該
: 一
: 視
: 同
: 仁.
: ※ 引述《Vincent6964 (肆陸玖陸孫文)》之銘言:
: : 想出去玩就說想出去玩,是不能出去玩嗎,非得要到這邊演講到那邊演講,況且卸任了也
: : 沒人想問你政治
: : 現在好了啊要出去玩人家就覺得你要去洩密
: : 什麼叫不能出去玩社會自有公評
: : 那請問公評是什麼你們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