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政治黑特板草案_20160614

作者: pinkkate (笑笑貓~)   2016-06-14 00:26:50
    說明:
     1.上一版第六章、第七章合併
2. 2-3 從簡
3. 4-2, 4-3 整合
4. 第七章付交公投
===================================================================
第一章 總則
1.本板接受中華民國政府頒布之法律,教育部學術網路公約,以及批踢踢實業
 坊站方制定之站規管轄
2.本版為政治黑特板,主旨在於討論政治/民生/社會現狀等相關議題
3.文章標題、文章內容、發文者簽名檔,皆視同發文本體,其內容應遵守板規
4.對於累犯者,加重水桶,水桶天數 為 水桶天數 x 2 x (前科次數)
5.遭水桶且使用分身/Bug規避,經確認後本尊/分身皆追加水桶一年
6.所有版務應依政黑/政檢規定執行/處分,結果應公開於版面上,並以政檢版
 文章為準
----------------------------------
第二章 文章分類
1.本板發文請遵守本版主旨,切勿發表不相關版旨之言論,違者得口頭警告後
 刪除
2.本板文章標題分類為『黑特』、『討論』、『創作』、『Live』、『轉錄』
『新聞』、『其他』、『公告』
3.標題分類使用說明:
 a.黑特:心情抒發/幹意發洩等
b.討論:時事/政治/民生/政問/獨家/政府決策等討論
 c.創作:延伸創作/空想/惡搞等
 d.Live:政論節目/政府實況/公民轉播等
e.轉錄:社論/它版文章/其他平台資料等
f.新聞:張貼付有來源之新聞
g.公告:板主專用分類
----------------------------------
第三章 水桶篇
1.推文或文章內容含有對特定使用者、特定族群進行言詞侮辱、威脅、謾罵、
 引戰之文章,違規者依程度判水桶一個月~三個月。
 前項所說明之特定人物不包含任何政治人物,政治族群(含其代稱)
對任何政治人物,政治族群(含其代稱)攻擊詞彙不予受理。
 唯仍需注意刑法相關刑責,勿以身試法。
2.超貼處分
每日發文(含回文)額度,不得超過五篇。
因任何原因自刪、被板主刪除或分身張貼,皆視同使用額度。每超貼一篇水
 桶七天,超貼兩篇,水桶十四天,以此類推。
3.新聞/轉錄類文章,一個帳號一天只可貼三篇。一天內,總文章數未超過五篇
 ,只要新聞/轉錄類超過三篇,每超貼一篇水桶七天超貼兩篇,水桶十四天,
 以此類推。
轉錄文章之作者為轉錄本人則不受本條款限制
4.內容含有色情內容、暴力內容、十八禁連結、簡體連結。內容含過多簡體中
 文,亂碼,注音文,構成妨礙閱讀者,水桶一個月。
5.未經同意公布個人資料、私人信件及水球紀錄,及可連結前述訊息之連結者
 ,水桶一個月
6.一篇或多篇文章中重複無意義或相似之推噓文,水桶一個月。
定義:二十四小時內同篇或多篇文章中,五個以上(包含五個)相同或相似推噓
 文。
7.違反板規,卻刪除文章,規避責任者,查證屬實,水桶六個月
----------------------------------
第四章 退文篇:
1.一行文,鬧板文章,一律退文。
2.文章內容意欲謀求個人利益、商業廣告、誘使人投票連署或是意欲求檔者,
一律退文
3.惡意攻擊、謾罵、引戰,一律退文。
(惡意攻擊、謾罵、引戰,不受理檢舉的條件與3-1相同。)
4.文章內容,含標題,造謠,明顯不符合事實者,一律退文。
5.刪除/修改他人推文,經推文者同意或推文者要求不在此限。一律退文
----------------------------------
第五章 刪除篇:
1.任何分類文章,基本字數四十字,未滿四十字者,文章刪除。轉錄他板文章
 ,或媒體新聞及社論,須加上四十字心得,未滿四十字者,文章刪除。
轉錄者為文章作者,不受此條款限制
2.轉錄新聞或社論須為三日內之新聞,違者文章刪除。
3.文章標題分類錯誤,與內文不符者,文章刪除。
4.回覆公告者,文章刪除。
----------------------------------
第六章 檢舉申訴制度與板務相關
1.政黑板之檢舉文須發表HateP_Picket板,違者不受理並刪除
2.討論版務需發表於HateP_Picket板,如在政黑版發文討論板務,文章刪除
3.其他相關規定請參閱政檢板(HateP_Picket)板規
4.新修板規原則上由全體板主採取共識決通過。若單一板主對於新板規未能同
 意,而未於修正案24小時內提出異議,則板規採取多數決通過。
5.所有新修板規皆不溯及既往
----------------------------------
第七章 板主規範
1.板主規範為板主自律之規範,與板主權限相關皆須明定於此章
2.政黑版板主任期為1年1任,連選得連任一次
3.政黑版板主應為3位,如因罷免/辭職/解職等,應進行投票遴選新版主補滿
 剩餘任期
4.板主遴選須透過板友投票表決,禁止私相授受,違者板主/新版主應自請解
 職且不得連任
(選舉資格:登入300次/發文200篇/政黑20篇以上,前兩者條件以生活娛樂組
 規為準)
5.舊任板主應於任期結束前一個月,開始舉辦新任板主選舉,並於選舉結果出
 來後與新任板主討論交接時程並公告之,不得無故拖延交接,違者應自請解
 職
6.若板主本身違規,視為一般使用者身份,由其他板主代為處理判決
7.所有判決/板規/爭議判決為2位以上板主有共識下執行。唯對於違規明確者,
 板主可直接進行裁決。
8.所有版務處理,應公開於版面上,並以政檢版文章為準。
9.若版務處理上板主意見不同,嚴禁進行獨斷處理且其處理無效,待有共識後
 才行處理
10.舉辦板主遴選投票時,除政見外,得要求參選人表態是否上任後願意遵守第
 七章板規以供版友作為板主投票之參考
11.本板板務僅為板面秩序維護者/板規解釋/仲裁者,無法為任一板友之言論背
  書或限制其言論(除違反版規外),本板板務由此善盡善良管理人的責任
作者: johnny9667 (大八)   2016-06-14 00:28:00
公投~
作者: maime55 (退出黃線之外)   2016-06-14 19:06:00
9.2%奴性強,不喜歡直接民主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