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假日一直都在, 且都一直在放 只是因為被變形工時條款挪移掉而已
勞基法的規定是 工作兩周84小時 額外加上19天國定假日
(與公務員相同11 + 1勞動節 + 7假日)
公務員的行事曆是 工作每周40小時 額外加上11天國定假日
所以想要實施周休二日的公司 要調整為公務員行事曆 就會很多種改法
A.每周調整為40小時一致, 每二周多出來的4小時用國定假日去抵
調整為每周40小時+11天國定假日(不放七天)後 會有3天的時數多放假
有些公司就送你, 有些算在加班內, 有些拿勞動節去抵(所以周休二日不放勞動節合法)
B.將兩周4小時 每周2小時/5=24分 加在正常工時內
因此每天上班8小時24分 必須有完整的19天國定假日(不限定當天放 只要有放就行)
許多公司就等於是特休+7的意思
C.算大小禮拜六 大禮拜六上班 小禮拜六放假 或是每月禮拜六上兩次8小時等等
或是輪班計算假日 不論是周幾放假只要有七休一的勞基法底線即可
此方式雖七天假有放 但都是以時數算 在不特定日期放掉
2016年 勞動部規劃 一致調整為 每周上班40小時+每年11天國定假日+1天勞動節
[刪除七天國定假日]
A.不影響, 但用多餘3天抵扣的加班時數、勞動節等就必須明確放假到
結論算是小賺
B.每天上班減少24分鐘 但少了七天假
B-1. 每天午休更改為一小時24分 上下班完全沒變
B-2. 減少時數用加班加平 再以加班換假或錢 一切照舊完全不變
結論B是慘賠 因為不會有人每天多24分休息或早24分下班就能提早24分鐘走
大部分還是完全照舊 卻少了7天假日可以運用
C.禮拜六不用再出來了 少了七天假 但晉身為A的周休二日了
C-1.禮拜六照出來 反正計算為加班費
結論C是賺 因為從周休一日變成周休二日了
但是大部分是C-1 因為到現在還不能周休二日的行業 都是剩下輪班類型的 或服務業
六日不能沒人 因此排班必須不分平假日 只求交錯放假不中斷
C-1算是賺了點加班費 但是沒有周休二日的依然是沒有周休二日
[一例一休]
A,B,C 不影響 因為已經是周休二日了自然是周休二日
但是因為周休二日沒有強迫規定 只要吃下勞資合意大補丸
隨時都可以叫你變回周休一日
C-1 唯一剩下沒有周休二日的行業 用這樣算
依然是沒有周休二日.
因此一例一休完全只是脫褲子放屁 強制一天必須休假 一天可以加班可以休假
那還不是只是強迫周休一日 有差別嗎?
所以現在B的訴求在於上班條件不變卻少了七天假
B抗議討回七天假
C的訴求在於不管你怎麼改 我沒有周休二日就是沒有周休二日
C抗議要求真周休二日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