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條要怎麼訂本身問題就很大,如果像王惠美預設
全部的工作都「可責任制」,弊端多不多?
當然她們(含KMT)說一定得在勞工代表同意下才可以這麼做,
或者可以提出檢舉,也有多條罰則控管
問題是,這跟軍中1985是一個樣子的
勞工拒絕84-1條,不是沒工作就是考績差
嚴重點還要跟資方對告(如果提出檢舉)
好就算提出檢舉成功了,以台灣勞動環境
你覺得勞方要找下一份工作,
而公司可以接受這樣有勞資糾紛的經歷的員工,
薪水還要給得不錯
我想是很不容易的
勞工階級在實際上,有可能抗拒這條款的效力嗎?
簡言之,84-1的“可責任制”,
一定會被有心人拿來做“必須責任制”的帝王條款
這樣分析對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