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日加班付加班費聽起合理。
僱主付1.33~1.66聽起來也合理。
問題在哪?
領月薪的人,每日都算薪水。
因此,休假本來就算薪在裡面。
如果按照新法,變成休息日加班,
僱主在已支付1倍薪資外,只要再給
0.33~0.66的加班費即可。
若按這樣的算法,僱主有啥好不答應的?
但你是領月薪的勞工,你會答應嗎?
再來,就我所知,很大較具規模的企業
,星期六加班另計。 所以,他們的加班費
不是1.33,也不是1.66,而是2.33跟2.66,
而且是行之有年。
現在立法等於是告訴他們以後只給1.33
跟1.66即可,這樣資方怎麼可能不滿意?
而勞方本來就領2.33跟2.66,變成要領
1.33跟1.66,他們怎麼可能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