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 陸海空軍刑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15 日)
第 20 條 http://goo.gl/ibMQch
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軍事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電磁紀錄或
物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
以上有期徒刑。
洩漏或交付前項之軍事機密於敵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因過失犯第一項前段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
元以下罰金。戰時犯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2 條 http://goo.gl/cLnUQH
刺探或收集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軍事機密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之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敵人刺探或收集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軍事機密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戰時犯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
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23 條 http://goo.gl/odB7eH
意圖刺探或收集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軍事機密,未受允准而侵入軍事要塞、
堡壘、港口、航空站、軍營、軍用艦船、航空器、械彈廠庫或其他軍事處
所、建築物,或留滯其內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之者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
元以下罰金。
================================================================
洩漏、交付、收集、刺探、意圖刺探、意圖收集『中華民國軍事秘密』,
已經做了、意圖去做、預備去做、去做但未遂,都算違法。
根據下面新聞描述:
比蔡正元還快! 誤射事件Line對話曝光
http://goo.gl/oUXrUQ
這Line群組內的人,能一眼就知道那是雄三飛彈、知道是在610港打出來的
、還說他差點被雄三打到、還知道司令部的督導保密人員已經到港邊了。
這肯定是港區內的軍人,否則,
有誰知道那是雄三,不是熊貓?
有誰知道那是在610港打出來,不是911港打出來的?
有誰知道誰是司令部的督導保密人員在港邊?
群組內還有成員說會來查他這退伍的手機嗎?
可見,這群組討論機密還會讓退伍民人知道,更會立即、馬上傳給蔡正元知道。
整件事,突顯的不只是雄三還能『誤射』這種可笑事情,還有軍人根本沒有保密
的意識,甚至以洩密給執政黨的政敵為己任。
這整件事情所透露出來的問題,遠比 李蒨蓉的阿帕契事件 嚴重N倍,那時候,
幹掉多少星星、梅花,這次連雄三都能『誤射』,洩密洩的那麼自然、隨意、快
速,區區海軍司令夠資格負責嗎?
應該如何究責是重要的事情,但更重要查清楚這件事情所有的問題,並杜絕再發
生。
除了在港區要求所有官士兵交出手機,找出洩密的相關軍人,再找蔡正元做證人
,問他Line截圖從哪來的,塗黑洩密人員名單是不是他幹的?看看他有沒有做偽
證、滅證的行為。
這件事查不清楚、沒本事查出來,那國防部部長也不用幹了,換個能查清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