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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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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7月15日15:47
作者:陳成曄(臺灣大學醫學系學生)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於今年5月12日迅速完成「集會遊行保障法」修正案審查,
從審查報告中的確看出民進黨諸多立委對集會自由權進步的努力。然而,委
員會審查結果保留該草案第五條「安全距離」條款,以及第十七條「強制排
除」條款,使得原欲廢除的禁制區(集遊法第八條)和命令解散(集遊法第
二十五條)制度死灰復燃;在七月初的黨團協商結論出爐後,更確定在今天
院會上恐將通過的討論事項第八案「集會遊行保障法」將會維持禁制區和命
令解散制度。
對於強制排除條款是否有當,雖有諸多疑慮,但相較於草案第五條安全距離
條款竟然將原本集會遊行法第八條所無的「醫療機構」納入禁制區,後者錯
誤之嚴重,實已違背一般人民常識,且甚至有違憲之虞。在委員會審查之初,
僅有陳亭妃委員等立委所提之版本有將急診室納入禁制區,其餘版本皆無討
論到醫療機構或醫院等;而陳亭妃委員之修正理由主要認為急診室之病患多
屬急重症者,其醫療行為關係重要,顧及集會遊行時可能的影響,所以賦與
衛福部劃定安全距離之權。然而,第五條經過一番審查後,最後的結論竟超
乎想像,將禁制區範圍擴及凡「醫療機構」皆得由地方主管機關劃定安全距
離。
在我國醫療法之第二、三、四及十二條,有對醫療機構之定義與各種樣態做
出詳細規範,所謂醫療機構,泛指所有供醫師執行醫療業務之機構,包含醫
學中心、區域醫院、地區醫院等不同等級之醫院,有或無急診室的醫院,也
包含大街小巷隨處可見的基層診所乃至醫美診所,其他較不明顯的則有精神
醫療機構、配有醫師駐診之長照機構、企業或工廠廠醫、學校內保健中心等
等,均在醫療機構所指範圍內。光以臺北市而論,今年四月份健保署統計之
特約醫療機構就有2846家,若以30公尺安全距離為半徑計算其面積(忽略醫
療機構本身占地,假設為地圖上一個點),臺北市就有800萬平方公尺的市
區可以成為集會遊行的禁制區;若以全國20758家醫療機構計算,則有5870
萬平方公尺的面積可以劃為禁制區。更不用說以醫療機構四處散佈的狀況,
恐怕沒幾步就會巧遇一處禁制區。又由於該條第七款「醫療機構」是在黨團
協商階段才出現,吾人無從得知其立法理由,恐怕到時候想要硬踢開醫療法
另做限縮解釋也不知如何講起。
講更切身的經驗,如果臺大醫院院區劃定30公尺的範圍,則整條中山南路、
徐州路、青島東路口、濟南路口、立法院和教育部門口處,都將成為禁制區。
臺灣人民引以為傲的太陽花運動當年所占領的地區將有大半範圍陷入禁制區,
每年的同志大遊行、五一勞工遊行也幾乎都會經過中山南路,立法院和教育
部門口也是社會運動、學生運動(如最近的輔大灰姑娘絕食)經常抗議的集
會地點,都將慘遭強制排除。之前華航空服員罷工集會的南京東路三段亦有
數家診所,恐怕未來也將依法被列禁制。如此荒謬的立法空白授權,真的是
民進黨團所樂見的嗎?
憲法第二十三條的法律保留原則,是法治國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重要條
款,其衍生的授權明確性原則,要求立法者在以法律授權行政機關限制人民
自由權利時,應該在法條中就其授權之目的、範圍及內容有具體明確之規定。
如今黨團協商出來這個不可思議的「醫療機構」條款,給予地方政府極大的
裁量權在一個廣大到難以置信的地理範圍去劃定禁制區,對於醫療機構的不
同型態、不同的醫療業務,不予區別,一律讓地方政府隨自己高興決定,這
難道不違反法律保留嗎?這樣的立法對於集會自由還有什麼保障?如果連醫
美診所旁都不可遊行,這樣的法益衡量能通過比例原則的檢驗嗎?強烈呼籲
院會對於此一荒謬修法能暫緩通過,否則原本一個眾所矚目的人權法案勢將
淪為悲劇。
4.附註︰
安全距離(禁制區)的設立多少會侵害到人民的集會遊行自由
協商後突然冒出來的醫療機構也被劃入可設置禁制區的範疇
不只醫院可設置禁制區,連全台所有診所周圍的30公尺也將變成集會遊行的禁地
影響的範圍實在不能讓人忽視
抗議遊行往往是弱勢者重要且不可或缺的發聲手段
如果政府恣意將各地點納入禁制區,那弱勢者連這個最後的手段都被政府剝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