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oftisa (oo)》之銘言:
: 偷按表決器只罰寫? 日參議員做這事退出政壇
: 廖國棟在立委表決事項時,偷按鄰座委員王金平的表決器,引發軒然大波,事後在臉書上
: 道歉,表示對自己罰寫10遍「我知錯了,以後不敢了」。消息轉到PTT後,網友紛紛批評
: 「罰寫就沒事了?這犯法了吧」、「快告他偽造文書」。
刑法 146 條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
這是公訴罪, 北檢應起訴廖國棟, 不然就是瀆職.
國會議員知法犯法, 應從重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