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igbear2007 (哇最愛逮完)》之銘言:
: 今天跟一個DPP支持者討論一例一休還是二例問題
: 我當然是堅決支持二例
: 但他告訴我一例一休跟二例不會差很多
: 為啥??
: 他說一例一休雖然禮拜六可以加班,
: 但是還有一個限制就是一個月不能超過46個小時的加班時數
: 而且禮拜六加班費是1.66倍, 平常只有1.33倍
: 也就是說禮拜六就算只加半天, 那一個月四個禮拜六就有16個小時
: 46-16=30 那麼平常上班日大概就只能加班1小時, 跟沒加班沒啥不同...
: 可是禮拜六加班的話要1.66倍工資, 平常只要1.33倍,
: 那麼慣老闆當然會選擇讓員工平常加班二小時, 禮拜六就不讓員工加班, 這樣還比較省
: 如果真是這樣的話似乎一例一休也不是不能接受
: 請問板上板友, 一例一休真的是這樣的規定嗎??
: 還是說一例一休真正問題在哪裡呢??
這已經快要過去了
菜渣這幾天要去和財團見面
(吱吱勞工想見菜渣,等下次選舉吧 記得準備好小豬撲滿)
https://anntw.com/articles/20160724-IBxm
企業為什麼選擇要勞工加班 而不要多雇員工呢?
(特別是工作量已經大到固定加班,而非突發訂單)
就是因為多雇用員工要多付勞健保費、薪水
但是員工的加班費可以藉由拉低本薪,讓支出減少
這是台灣中小企業的常識
所以在這種邏輯下,加班費以價制量是不可能的
加班費增加 1.66 沒關係啊
薪水本來三萬五,改成本薪20008元,各種津貼總和14992元
然後本薪/工作時數*1.66 加班費還是很便宜,比多雇用員工更便宜
但是工總嫌這樣還不夠剝削勞工,人家已經想要
https://anntw.com/articles/20160724-IBxm
1.現行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規定,「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此一規定在
縮減後,實難符合業界需求
2.延長加班工時應改採以「年」計,來進行總量管制,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年不得超過552
小時,且一個月不得超過72小時,或者是一個月不得超過60小時
大家求神拜佛,這個死菜渣 要有點天良,不要全部變成資方的形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