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079971312090985&id=457915217629934
被廚師砍成重傷的警察,因為沒槍,所以沒辦法開槍反擊。
但就算他當時身上有槍,他敢開嗎?他該開嗎?他會開嗎?
台灣的警察,真的需要大家多一點的尊重與關心。
暐瀚 2016-8-3 de 台北
以下是相關回顧舊文
https://www.facebook.com/457915217629934/videos/946030052151779/
美國克里福蘭市去年十一月,有一名12歲黑人小男孩,拿著BB彈空氣槍在公園玩。當時
正好巡邏到公園的一名26歲白人警員,看到小男童手上拿著一把槍,直接掏槍射擊,把男
孩打死。
小男孩才12歲,手上的槍也不是真槍,再加上「白人警察」殺了「黑人小孩」,這個事件
,在美國造成極大的震撼,全國關注。
一年多過去,美國俄亥俄州克里夫蘭大陪審團,終於在今天做出判決(美國當地時間12/2
8),殺死孩童的白人警員,不起訴。 http://goo.gl/kJnwu5
大陪審團解釋判決的原因:「我們認為,當時警員開槍,的確是判斷錯誤,但這是人為錯
誤,並非故意殺人。警員是真的相信自己生命受到了威脅,所以必須開槍。我們知道這個
判決結果,沒有任何人會覺得高興,但如果法律要求警察,必須等到確認對方是否拿的是
真槍之後,再展開行動,那並不負責,也不合理」。
美國的警察,因為沒有「殺人故意」,因為「執勤」,因為「自衛」,所以雖然殺了黑人
小男童,卻是無罪。反觀台灣的警察,卻在同一天,因為開槍打死了通緝犯,被判有罪。
看看這個當時路邊拍下的監視器畫面,警察並不是對著通緝犯的腦袋,或是心臟開槍,而
是朝腿部開。沒想到開完三槍之後,通緝犯羅文昌依然開車逃走,後來因為負傷,車輛摔
進田埂,儘管員警已經緊急叫來了救護車,還是送醫不治,失血過多死亡。
開槍的員警,昨天被法院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六個月。法官判警員有罪的理由,
共有四個:
1 警察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
2 現行犯沒持有槍械,也沒對員警攻擊。
3 葉驥拉開駕駛座車門,為何不朝輪胎射擊。
4 員警應知人體腿部有大動脈,卻對羅男腿部5秒連開3槍,涉及執法過當。
這四點,拿去比照美國的案例,可以明顯看出法官看法的差異與不同。
我並不是認為「通緝犯」就是被打死活該,不是。但一個在地方已經惡名昭彰,追緝多時
的通緝犯,當員警面對面遇到,並要求對方下車,他卻還堅持開車要跑的時候,如果你就
是那個葉姓員警,你會怎麼做?
車子會不會撞死警察?面對通緝犯,該不該持搶警戒?喝令下車還繼續想跑的通緝犯,可
不可開槍?法官說,為何不開槍打輪胎?我倒想問,那如果當時嫌犯車上也有槍呢?
以被判有罪的「結論」來看,或許就讓通緝犯把車開走,揮揮手,說掰掰,才是最「皆大
歡喜」的選擇。
當然,這個案例,沒有絕對的對錯,原本不該被打死的通緝犯,的確因為警察開槍而死了
,他也有家人,也該有人權,所以我不會說法官「腦殘」「判個鬼」這樣的評語。不過同
樣是警察開槍打死了原本不該打死的人。美國的陪審團,卻看到了警察開槍的「必要性」
,而給予無罪;台灣的法官,一味要求警察必須在「保證自己會死」的情況下,才能用槍
,而且就算用槍,還不能用在「不精確」的部位。
不管怎麼看?都覺得是強人所難。
從今天之後,台灣的警察,真的還敢開槍嗎?
暐瀚 2015-12-29 de 台北
不過被他口中需要尊重跟關心的警察瘋狂攻擊受傷的學運人士就不需要關心囉啾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