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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黨產爭議速讀手冊(懶人包?)
清算黨產=弄法玩法,清算中華民國
1.假借國會多數暴力表決,棄國家憲法法律及監察體制不顧
中華民國刑法第 1 條:「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
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罪刑法定原则,又稱為罪刑法定主義,是指法律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
;沒有明文規定的,不得定罪處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 2 條:「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
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法律不溯及既往,法律效力只能及於法律生效後發生的行為,而不得追溯處罰法律生效
前業已發生的行為,這一要求也被稱為「禁止事後法」.罪刑法定原則禁止不利於行為人
的溯及既往,但允許有利於行為人的溯及既往,其目的在於貫徹法治主義、保障人權.)
依法律禁止類推適用原則,司法機關只能依據立法機關經過立法程序而明定之法條判定罪
行,不得比附援引近似之條文科罪論刑,作為新創或擴張可罰範圍或加重刑罰或保安處分
之方法.
不當黨產條例,是排除國家所有司法機關,逕行在行政院成立一個委員會直接處理.
法律上還有一個舉證責任原則,誰主張、誰舉證.民進黨概括性的對國民黨的黨產作出了
「有罪推定」,並且通過立法手段要求國民黨就個別案件逐一證明自己「無」罪.
2.三段秒懂:不當黨產條例內文
政黨:指於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七月十五日前成立並依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規定備案者
。
(除非瞎子才看不懂,符合條件者只有:中國車輪牌)
第五條 政黨、附隨組織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取得…
(追溯至日本戰敗,國民黨38年撤退來台前?)
(或許更應追溯至清朝末年,這樣就能證明中國國民黨是叛亂組織無誤!!)
第六條 經本會認定屬不當取得之財產,應命該政黨、附隨組織、受託管理人,或無正當
理由以無償或顯不相當對價,自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取得或轉得之人於一定期
間內移轉為國有、地方自治團體或原所有權人所有。
(歸還對象:辜家及蔡家土地車廠=>日皇?
故宮國寶,大陸黃金=>中國?)
(按蔡政府認定:無九二共識,一中各表,中國當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
既然要討論民國34年起的轉型不正義
請一併公開岩李,辜家及蔡家等親皇家之"猩求崛起"過程
國民黨既不會要回台灣十大建設的成果
也不會將國寶黃金歸還大陸
最卑微的要求,交付國家最高憲法釋憲或監察院清查
護憲護法不護產
(固力熊要吃龜苓膏? 請洽日產在台代理人:菜礁主購買)
(陽委中? 請洽生殖科,別誤把英蝗聖旨當”藍色”小藥丸服用)
小編唐
從來沒看過字這麼多
排版又差非常不方便閱讀
又直接把公文複製貼上 完全不翻譯不白話
然後看完不曉得在公三小的懶人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