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引述《yisdl ()》之銘言:
: : 有才大被轉偵字被告 限制住居 限制出境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
( 民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修正 )
四、「他」案進行中,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即改分「偵」案辦理
:
(一)案件經調查後,發現有特定人可能涉嫌犯罪。
(二)告訴之案件,告訴人已明確並表明告訴意旨,經調查後,認已可能
涉及特定人有犯罪嫌疑。
(三)檢察總長或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命令實施偵查。
(四)對於犯罪嫌疑人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聲請法院裁定許可羈押
。
當然第1款到第4款都有可能,
但是因為我們也看不到卷宗,前面2款不知道構不構成
如果是第3款,認為是高檢署檢察長命令偵查,
應該一開始傳喚就會用偵案去傳喚,不會用他字
但從第4款來看
只有有限制住居,他字案就一定要改分偵字案
這是從客觀結果做的合理推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