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rmed (奚我后 其后來蘇)》之銘言:
: ※ 引述《ilovesumika (ilovesumika)》之銘言:
: : 你這是停戰協定,不是和平協議,國際法上停戰協定,停火協定,和平條約都是國與國
: : 只有和平協議是政府跟叛軍簽的
: 所以你認為聯合國是一個國家嗎? 國際法程度不好不是你的錯,可是一定要
: 出來不懂裝懂就是你的問題了.
: : 那請問為什麼你不簽停戰協定,停火協定,和平條約,一定要簽一個政府跟叛軍在簽的和
: 事實上停戰協定,停火協定,與和平協議基本上都是同一回事.英文都是叫
: agreement,事實上大韓民國與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到現在也沒有承認與
: 對方是國與國關係,哪有國與國簽停戰協定這回事?
所以台大國際法教授國際法程度也不好囉?…
檢視和平協議 豈容雙重標準(姜皇池)
(前略)
兩岸問題變「內戰化」
吾人贊同總統所言必須面對此問題,且檢視兩岸和平問題不應有雙重標準,任何黨派執政
者,均應受同樣標準檢視。事實上,如同國安局長所表示:從2008年起政府內部即已對「
兩岸和平協議」進行討論,縝密研究,既然執政者已長期研究,應心知肚明,該等文件名
稱差異雖小,但國際法效力卻是截然不同。國際實踐中,「和平『協議』」原則上用以結
束「內戰」;「和平『協定』」,用以結束「兩國間」之武裝衝突;至於「和平『架構』
」則是較為中性名詞,基本上「架構」並無預設立場,可用以結束內戰,亦可用以規範「
國際」衝突,其性質端視締約方之地位與實際規定內容。「協議」、「協定」或「架構」
等等,雖僅一字之別,差異巨大!
主政者雖亦一再強調,一定會捍衛「『中華民國』主權」等等,仍無法去除吾人心中之疑
慮與恐懼,蓋主政者所指「中華民國」是「一九一二年以來的中華民國」,在國際法上仍
是「中國」,因此其所將捍衛者仍是「一個完整的中國主權」,以致該「和平協議」仍將
遭解釋成是用來停止「中國內戰」之文件。如此情況下,是將目前台灣現存狀態的「國際
性質」,轉為中國「內戰性質」,讓台海問題「中國內戰化」,落實中國所定「兩岸問題
國內化」之大戰略。
作者為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英國倫敦大學瑪莉皇后學院國際法博士